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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09 作者:
王芳平律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6-12-22 14:43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6〕5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国资委“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国资委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能转变
(一)转移的职责。
将审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等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审核省属企业子企业特殊担保事项、审核三级及以下企业改制方案等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信访稳定等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将核准年度投资计划等会同省社保基金理事会或其他股东行使的部分股东会职权,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其他直接出资的企业董事会行使。
(二)加强的职责。
1.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运营机制,对省属经营性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管。
2.加强对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的监测,强化国有资产损失稽查和责任追究。
3.强化指导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职责。
4.强化省属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负责拟订优化省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规划,提出省属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产业及企业重组整合的方案,推动国有资本有序进退。
(四)负责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按权限承担组建、改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关工作;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推进省属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承担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五)会同其他股东制定、修改所出资企业章程,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批省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权限,决定省属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六)指导省属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出资比例委派董事,代表省政府派出监事,负责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任免相关企业领导人员;负责省属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七)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监督所出资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制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年度和任期考核,确定负责人薪酬和奖惩;推进所出资企业实施经营管理者中长期激励。
(八)监测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推动省属企业实施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对设区的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负责完善省属企业审计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出资人审计,对国有资产流失或有关事项实施稽查;对违法违规决策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十)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资委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挂党委办公室牌子)。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委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国资监管信息平台建设。
(二)政策法规处(挂研究室牌子)。
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委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牵头重大问题研究,起草综合性文稿;牵头推进本部门职能转变工作;负责委机关法律事务、省管企业法治建设工作;负责制定、修改所出资企业章程有关工作;指导监督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承担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三)规划发展处。
提出优化省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承担企业及其产业重组整合工作;负责审核省属企业的发展战略与规划;负责拟订省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对省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核监督。
(四)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处。
负责拟订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薪酬管理制度,承担年度和任期考核工作,提出相关人员薪酬及奖惩建议;推进省属企业中长期激励、地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负责省属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监督工效联动;负责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与业务支出制度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
(五)财务监督与收益管理处。
负责拟订省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相关制度;审核省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财务决算方案;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对省属企业运营质量分析评价;对省属企业财务状况实施监督;推动省属企业实施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负责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完善省属企业审计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出资人审计,指导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国有资本收益有关工作;负责对设区的市国资监管机构财务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六)产权管理与企业改革处。
负责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登记、划转、评估、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承担组建、改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关工作;指导推进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审核省属企业改革改制、上市、发行债券、资本金变动方案;负责省属企业资本运营有关工作。
(七)董事会监事会工作处(挂稽查办公室牌子)。
负责规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建立健全股东意见表达机制;组织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承担省属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负责分类处置和督办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对省属企业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八)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挂企业离休干部工作处牌子)。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省属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工作;提出有关董事、监事、财务总监委派人选建议,建立董事监事选任、评价、问责制度,做好相关考核评价工作;负责企业领导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省属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制定省属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省属企业人才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指导、协调、落实省属企业离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九)企业协调一处。
负责省管金融投资和商业服务等企业相关产业发展研究,开展相关企业经营绩效综合评价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牵头服务企业工作事项,协调加强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等的联系沟通,指导协调企业章程修订、战略规划、改革改制、资本运营等工作;指导相关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行;根据授权作为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并发表意见;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国资监管政策和股东会决议。
(十)企业协调二处。
负责省管资源能源等企业相关产业发展研究,开展相关企业经营绩效综合评价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牵头服务企业工作事项,协调加强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等的联系沟通,指导协调企业章程修订、战略规划、改革改制、资本运营等工作;指导相关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行;根据授权作为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并发表意见;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国资监管政策和股东会决议。
(十一)企业协调三处。
负责省管交通运输和制造等企业相关产业发展研究,开展相关企业经营绩效综合评价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牵头服务企业工作事项,协调加强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等的联系沟通,指导协调企业章程修订、战略规划、改革改制、资本运营等工作;指导相关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规范运行;根据授权作为股东代表参加股东会并发表意见;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国资监管政策和股东会决议。
(十二)党委组织与统战工作处。
负责归口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归口企业落实党建工作责任;指导归口企业统战工作。
(十三)党委宣传与群团工作处。
负责归口企业党的思想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媒体联络工作;指导推进归口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指导归口企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工作。
(十四)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143名(含省属企业监事会办事处28名及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主任1名(兼任省国资委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1名、副主任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8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省国资委与省社保基金理事会等其他国有股东的关系。省国资委与省社保基金理事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其他国有股东,按出资比例依法履行所出资企业股东职责。
(二)根据省政府授权,对国有文化企业等一些特殊领域的国有资产,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
六、其他事项
(一)省属企业监事会办事处为省国资委非机构编制序列的内部管理单位,负责对监事会办事处人员进行日常管理。配备监事会主席6名(正厅级2名、副厅级4名),办事处主任6名(正处级,兼任专职监事),专职监事16名(正处级10名、副处级6名)。
(二)暂保留工勤人员编制8名,今后随自然减员空出一个收回一个。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19日印发
(责任编辑:李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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