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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08    作者:王芳平律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时间:2016-12-29 14:06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
测绘地理信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6〕6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国土资源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挂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1.取消会同省林业厅负责跨设区的市国有森林、林地、林木登记发证的职责。


  2.取消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省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发证的职责。


  3.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国土资源部下放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增加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职责。


  3.划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规划的管控作用,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土资源。


  2.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国土资源、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土地、矿产资源、测绘、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二)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形势分析,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三)负责编制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测绘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拟订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


  (五)拟订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等级评定、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各地开展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确权等工作。


  (六)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和社会查询服务。


  (七)拟订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和土地开发;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拟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相关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拟订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负责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管理测绘基准;指导、监督全省测绘标志保护工作,拟订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测绘资质资格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等测绘活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涉外测绘监管工作;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审核并根据授权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十二)依法组织土地、矿产等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参与拟订收益分配制度,规范、监督资金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整治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三)负责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土地、矿业权和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组织对土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测绘等活动进行监测和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及其行为。


  (十四)拟订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五)负责对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的人员。


  (十六)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设1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应急值班、机要、档案、督查、政务公开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新闻宣传、舆情、政务信息、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二)综合调控处。


  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研究,开展国土资源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推进国土资源领域改革,组织开展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查研究,对全省国土资源领域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研究论证;承担综合性文稿的起草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牵头拟订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政策措施;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普法宣传教育、依法行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征地补偿标准裁决、国家赔偿、行政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


  拟订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的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承担厅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审计工作。


  (五)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班子及相应职级人员的有关管理事务;负责国土资源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工作。


  (六)规划处。


  编制实施全省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测绘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省地质勘查、土地整治等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市、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计划;承担国土资源规划的调整修改及相关试点工作;参与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七)科技与国际合作处。


  编制全省国土资源、测绘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承担国土资源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土地、矿产、测绘、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组织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


  (八)资源利用监测处。


  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分析和系统内专业统计监测管理工作;参与研究拟订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各类建设用地标准;负责各类开发区用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


  (九)耕地保护处。


  参与拟订耕地保护、土地整治政策;组织指导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治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


  (十)地籍与不动产登记管理处。


  指导监督全省地籍管理和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土地确权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土地调查、地籍调查、监测、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调处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工作;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十一)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参与拟订并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承担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与监督管理;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十二)征地管理处。


  参与拟订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安置补偿管理工作;承办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三)矿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探矿权和采矿权权属纠纷;依法征收矿产资源有关规费;承担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十四)地质勘查与资源储量处(挂矿产勘查办公室牌子)。


  组织开展全省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拟订全省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标准、规程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组织全省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承担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实施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职责;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监督管理和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地质勘查资质、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十五)地质环境处(挂省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值守、信息接报、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处置等工作;承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与出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十六)国土测绘处。


  负责编制省级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管理省级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和其他全省性重大测绘项目;监督管理全省测绘基准、遥感影像统筹获取利用和测绘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组织指导基础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测绘保障,负责协调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承担涉及基础测绘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十七)测绘行业管理处。


  参与拟订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政策,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监管;指导和监管全省测量标志保护工作;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汇交和测绘项目登记,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经批准来我省测绘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监督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协调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承担地图审核、测绘资质审批、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或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十八)行政许可处。


  牵头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国土资源领域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十九)执法监察局(挂信访工作办公室牌子)。


  负责对违反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执法监察巡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协调处置全省国土资源重要信访事项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督查落实重要信访事项处理。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处承担。


  四、人员编制


  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机关行政编制140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厅长1名、副厅长4名,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2名(由相关业务处长兼任),执法监察局局长(主任)1名(副厅级),总工程师、总规划师、总经济师各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执法监察局副局长(副主任)4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9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省水利厅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省国土资源厅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


  (二)关于河道采砂管理。省水利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在河道内采砂先由省水利厅批准,并发放《采砂许可证》;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水利厅批准的开采范围和开采限量,办理《采矿许可证》。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关于不动产登记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省国土资源厅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省农业厅负责指导农村土地(不含草原、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五年过渡期内,省农业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管理制度,受理并审核省政府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申请等;协同省国土资源厅指导市、县(市、区)实施海域使用权登记造册等工作;负责指导经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划或确定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管理省级国有林业资产;组织编制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省国土资源厅指导市、县(市、区)林权登记等工作。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草原(场)监督管理;依法承担草原征用、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协同省国土资源厅指导草原登记工作;负责指导草原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


  (四)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安监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煤炭局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山东煤监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环保厅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省煤炭局、省环保厅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省煤炭局、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省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五)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要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六)关于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勘定。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省内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管理工作,及时提供界线测绘技术保障和测绘成果资料。省民政厅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及省内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七)关于保护和合理开发盐资源。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核发采矿许可证。省盐务局负责盐资源开发审批,核发制盐许可证。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海域使用审批工作。省工商局负责办理营业执照。


  (八)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省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省级行政复议案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其他事项


  (一)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挂信访工作办公室牌子)编制35名,其中行政编制18名、事业编制17名;事业编制只减不增,在编人员只出不进;暂保留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由事业编制人员使用。待事业在编人员消化后,收回17名事业编制、核销2名副处级领导职数。


  (二)撤销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事业单位建制。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印发
(责任编辑:李鼎) 打印纠错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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