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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打官司需要知道的一些民事诉讼细节
发布日期:2017-01-05    作者:张静律师
1.立案时以原告诉状中确定的房屋、车辆价值收取诉讼费。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车辆等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额。[《民诉法解释》第198]
 
2.胜诉方已经预交的诉讼费可以让法院退还,不用申请强制执行。
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法院应当退还。[《民诉法解释》第207]
 
3.没有被告的身份证号,甚至电话及微信,法院也能立案。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为有明确的被告。[《民诉法解释》第209]
 
4.代理人可以没有授权委托书。
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可以当场口头委托代理人,由法院记入笔录即可,不必再提供授权委托书。[《民诉法解释》第89]
 
5. 不是谁都能当诉讼代理人。
律师、近亲属、单位工作人员和特定单位推荐的人才能成为诉讼代理人。[《民诉法》第58]
 
6.即便有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也可能要出庭。
即便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仍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法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民诉法解释》第110]
 
7.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能光有单位公章。
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果作为证据,除了应在证明材料上加盖公章外,还应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注意这里要求是负责人、证明制作人这两类人都要签名或盖章。[《民诉法解释》第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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