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民事诉讼中被上诉人二审中还能撤诉吗?
民事案件的二审程序中,上诉人能否撤回起诉?这是一个在审判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0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在引述的两个条文中,二审法院是否准许撤诉的对像也仅是针对上诉,对起诉是否准许仍未明确。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明确规定了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因和解而提出撤诉,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在审判实践中,非因和解而向二审法院提出撤诉的,各地做法并不一致。
法院最普遍的处理方法是:当事人在二审中向二审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也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在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撤诉是故意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的情形下,应认定为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愿处分,应予准许。若因撤诉行为而致他方权利受损的,应从健全滥用诉权制度来对他方权利进行保障,在无明文规定的情形,或尝试责令撤诉一方当事人对因自己的撤诉行为导致他方权利受损的范围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