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期间能否拒付子女抚养费?
王某与荣女士于2005年结婚,婚后于2006年12月生育一子。2015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荣女士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对儿子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儿子由荣女士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支付方式为每半年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到儿子年满18周岁。王某按时支付至2016年4月。尔后,他因单位不景气裁员失业,拒绝再支付抚养费。荣女士虽几次与王某联系,但王某均称,自己已经失业没有收入,符合减免抚养费的情形,可以不再支付抚养费。 荣女士无奈找到律师咨询,律师告诉荣女士,王某以失业为由拒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9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上述规定表明,无论是否有经济收入,都必须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王某原属于有固定收入者,虽然失业,但不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更何况王某在签订协议时对自己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经济状况及支付抚养费对自己造成的经济负担应是认知的,其暂时的经济困难不能成为减免抚养费的理由。荣女士可以和王某协商先让其暂缓支付抚养费,待其重新找到工作后将前面所欠抚养费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