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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物业费纠纷中的败诉风险
发布日期:2016-12-23    作者:110网律师

1、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制度,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现在物业公司一般采用先付费的年度缴费模式,即在合同中约定,业主应于一个缴费年度开始前缴纳该年度的物业费,这个起始日期即为本期物业费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如果物业公司未在两年内就该期物业费提起诉讼,就有可能因诉讼时效问题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在实践中,有些物业公司认为单一年度的物业费金额较低,也可能出于业主关系维护角度的考虑,往往会攒几个年度后一并起诉,在对诉讼时效问题关注不够的情况下,就会造成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从而影响对更早年度物业费的追索。
2、因业主延迟收房而导致的部分物业费追索失败
房屋的交付与接收,本来是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行为,其法律关系也为双方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调整,但由于业主须于收房当日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等物业法律文件,使得该行为也与物业公司存在密切关系。如果业主出现大幅度延迟收房的情况,其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时间也会相应延后,这就会使其应收房日期与实际收房日期之间的物业费没有合同依据。尽管业主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一般都会就业主应于开发商通知的收房日期之日起缴纳物业费做出约定,但在审判实践中,该约定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原因有二:一是出于合同相对性的考虑,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上述条款并没有物业公司作为主体予以确认,二是在物业公司主张适用该条款时,法院往往会要求物业公司出示已于约定日期通知业主收房的证据,而该证据物业公司一般无法提供。
3、因物业公司存在使业主无法使用房屋的过错而导致的物业费追索失败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仅负责对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管理及维护,因其过错而导致业主无法使用房屋的情况比较少见,但现实中,有时会由于人为的原因或一些阴差阳错,在法律上造成这种局面,比较典型的即“怠于通知”的过错。有些业主在收房过程中会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要求开发商予以修复,物业公司往往会提供钥匙托管服务,以方便施工人员随时进入房屋进行修缮。有些业主在房屋修好后会领回钥匙及时入住,但也有些业主并不急于入住,会将钥匙一直托管于物业公司,同时也欠缴物业费。当物业公司向其追索物业费时,其会以物业公司未通知其房屋修缮完毕或领取钥匙为由进行抗辩,在此情况下,如果物业公司不能提出其已发出过上述通知的证据,往往会被认定为存在导致业主不能入住的过错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4、因二手业主缺乏合同关系而导致的物业费追索失败
物业公司在业主收房时与其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其效力显然只能及于该业主本人,一旦该业主将房屋转让,新业主将不受上述协议的约束,现有条件下,物业公司也很难强制新业主与其签署新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如果老业主本来就存在物业费欠费等情况,局面就更加复杂,新业主即便愿意承担其接收房屋后所应承担的物业费,也不可能为老业主遗留的物业费买单。这个时候物业公司再对老业主提起诉讼,往往连送达法律文书都成为困难,而对新业主的物业费之诉,也可能因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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