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课余被同学打伤该找谁要求赔偿学校有责任吗(泰安马家强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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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曹某乙用玩具飞镖刺伤了原告的右眼,被告曹某乙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学校虽然不能对每个在校学生都有老师看管,但被告中心小学应当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清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被告曹某乙在课余期间玩玩具飞镖当然会非常明显地对在校学生的安全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第一被告作为校园的管理方对被告曹某乙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没能及时制止,被告中心小学明显在管理上存在失职,原告受伤不属于意外事故,对原告受到的伤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原告曹某甲受伤致残应当得到的赔偿为:医疗费6700.8+220+229+298+298=7745.8元,医疗费为被告曹某乙方支付,另外,在济南住院出院退费1299.2元由原告监护人领取,该款应当视为被告曹某乙方已支付,护理费50×16=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16=480元,鉴定费1200元,交通费及住宿费600+1173元=1773元,其中600元租车费为被告曹某乙方支付,各方已认可,有票据的1173元中,原告支付1173元×40%=469.2元,被告曹某乙方支付1173元×60%=703.8元,××赔偿金10620元/年×20年×10﹪=21240元,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总计为33238.8元,被告曹某乙方已支付10348.8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某乙的监护人曹某丙、夏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曹某甲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赔偿金共计33238.8元,已赔偿10348.8元;
二、被告中心小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标题:曹某甲与微山县xx中心小学、曹某乙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