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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被同学推倒受伤 学校有责任吗?
发布日期:2015-06-20    作者:尤辰荣律师
【案情】
    廉某某是位小学生,与被告牟某同在被告某村小学读书。2006年9月初,被告某村小学在2006年上学期开学时,就对全校师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
    2006年9月25日下午4时许,原告在学校的球场旁边观看打篮球时,被被告牟某同学在后面推倒到落差高80公分高地上,造成原告受伤,后被学校老师送往乡卫生所检查,诊断为右肘关节脱位,经乡卫生所做复位处理后便回家。次日,原告到乡卫生所检查取药,支付医疗费56元。遂后,原告因伤情未好转,于2006年11月2日到广西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诊断为右肱骨间骨折(陈旧性),当日支付检查费86元。后经在该医院住院治疗11天,支付医疗费3361.15元。一个月后,原告根据医院的医嘱,到医院复查,支付医疗费265.86元,住宿费25元。2007年1月3日,原告再到广西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取出固定钉,住院7天,支付医疗费2704.66元。在整个治疗中,原告支付车费85元,被告某村小学两次支付原告医疗费共1100元。
    原告治愈后,就赔偿问题与两被告协商未果引起纠纷。(文中人物为化名)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而侵害国家、集体之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须承担民事责任。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而造成伤害的,须赔偿医疗费、因误工而减少之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之费用;......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之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之民事责任。第133条规定: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之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法律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同时监护人明确的,由监护人承担此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廉某某作为被告某村小学学前班的学生,课间在本校球场观看他人打球时,被被告牟某在后面推倒,导致原告受伤,被告牟某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被告某村小学作为一所学校,应按教育行政部门之要求加强对本校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原告与被告牟某作为被告某村小学的学前班学生,认知能力低,而被告某村小学在课间未能对学生进行管理,是疏忽管理行为,对原告所受到伤害也应承担相应之过错责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本案双方当事人之过错程度,被告牟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村小学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于被告牟某是未成年人,其承担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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