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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侦查阶段翻供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4-09-0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所谓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对已经交代的犯罪事实作部分或全部推翻,或者改变其原来的供述,重新作不实供述的行为。贿赂案件因作案手段相当隐蔽、案情相对复杂、证据较为单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受环境、情绪、心理等因素的影响,极易出现翻供的情况。近年来,由于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日趋隐蔽,手法更为高明,心理准备更加充分,反侦查能力日渐提高,出现翻供的案件比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翻供的面更广、程度加深。遏制和制服翻供成为当前反贪查案工作的难点。因此,全面分析掌握翻供原因,做好预防工作,采取有效对策,对制服犯罪嫌疑人,全面查明犯罪事实,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出现翻供的内在因素

  所谓内在因素,主要是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审查时所产生的各种心理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导致翻供的主要有:

  1、自救心理。自救是一种通过主观努力想方设法摆脱困境的过程。自救心理是犯罪嫌疑人在向检察机关暴露自己的犯罪行为,企求从宽处理,而仍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与外界隔绝之后,较普遍具有的心态。向检察机关交代罪行是犯罪嫌疑人畏罪、悔罪心理作用的结果,有相当一部分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想通过交代问题,以求得司法机关从宽处理,从轻发落的心理要求。一旦交代问题之后仍被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情绪变得低落,后悔全盘招供,有的则庆幸自己的问题尚未被检察机关全部掌握或掌握甚少,在关押场所整天盘算如何翻供,如何扰乱侦查人员的视线,一有机会就力图通过翻供挽救自己的命运。

  2、畏罪心理。畏罪心理是犯罪嫌疑人自知罪孽深重,恐惧法律惩罚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一般出现在逮捕之后,犯罪嫌疑人自知官司难逃,将要“坐牢”。畏罪心理促使其推翻原来的交代,否认作案以逃避惩罚。如把受贿说成是礼尚往来,劳务收入,或干脆全盘推翻等。在畏罪心理作用下,犯罪嫌疑人抱着“搏一博”的念头,企图通过翻供侥幸逃脱法律追究。

  3、松散心理。一些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由于没有被采取更严厉的强制措施而放回社会,约束力的相对不足导致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认识不深,进而放松要求和改造。时间一长,犯罪嫌疑人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社会关系,与有关当事人串供,编造逃脱法律惩罚的理由,进行翻供。

  二、诱发翻供的外在因素

  1、少数侦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在与犯罪嫌疑人的较量过程中,少数侦查人员逻辑性不强、抓不住主要矛盾,对具体问题问不深问不透,证据取不到位,讯问不严密,从而使一些反侦查能力较强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判断检察机关的侦查意图和查处情况,当他们摸清了检察机关并没有查清自己的问题时,翻供就成为他们对抗审查的重要途径。

  2、个别律师的消极影响。修订后的刑诉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个别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意识地使用一些暗示对象规避法律的言语,诱导犯罪嫌疑人翻供。譬如:“收受贿赂是否用于业务开销”等,另外讲一些诸如“家里一切都好,请你放心”、“自己照顾好自己”等看似安慰性实为暗示性的话语。这些诱导、启发性的语言语气极易诱发犯罪嫌疑人“大胆”翻供,无所顾忌。

  3、其它因素的诱发。对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社会上一些自认为具有反侦查能力的人主动“关心”,出谋划策,帮忙寻找借口,编造情节鼓动犯罪嫌疑人翻供,逃脱法律追究。

  三、防范和制服翻供的对策

  1、提高侦查人员办案素质,增强防范翻供意识。翻供是犯罪嫌疑人心态发生变化及客观条件诱发的结果,出现翻供往往与侦查人员办案素质不高,防范意识不强有直接的关系。如果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简单的方法获取口供,使用证据时机和方法不当,则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反感,产生对立情绪而出现翻供。贿赂犯罪是智能型犯罪,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综合能力都比较强,文化层次较高,社会关系复杂,经历丰富,反侦查抗审查能力较突出,在同这类对象较量时,侦查人员的防范翻供意识一定要强,要根据不同对象和出现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和对策,做到“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2、强化犯罪嫌疑人的悔罪心理,消除其翻供意念。贿赂案件的直接证据几乎都是言词证据,而且都是“一对一”相互印证的,言词证据具有不固定性。由此,犯罪嫌疑人会随心态情绪变化出现时供时翻,口供极不稳定。因此,侦查人员在办理贿赂案件时要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稳定和心态平衡,要通过法律教育、政策疏导、相关案例分析等方法、激发犯罪嫌疑人的悔罪心理,促其自觉深挖犯罪根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之后侦查人员更多、更重要的工作是通过情感交流消除相互对抗,使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产生一定的信任感,进而防止和打消其翻供的念头。

  3、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录制要做到及时、充分、有效。犯罪嫌疑人一旦全面招供,侦查人员要及时固定供词,以防止出现翻供。口供的录制可从多方面进行,如通过交叉笔录详实记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作案手法、作案过程及深刻认识;应用亲笔供词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过程、交代过程及认罪悔过思想;制作视听资料直观反映办案过程,用图象声音固定证据等等。办案实践证明:全面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有效防范和制服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最有效措施。

  4、对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可通知其定期到院了解掌握思想动态,发现翻供苗子及时制止瓦解,用亲笔供词、讯问笔录、公开录像全方位固定口供,从而打消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念头,有效地防范翻供。另外,对提出申请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要其全面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侦查人员可通过保证人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状况、活动轨迹,通过保证人防止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间翻供,做到候审不误。

  5、侦查人员在详细听取翻供情况之后,要及时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心理,查明翻供原因,针对不同心态不同原因,进行思想和政策教育,用事实和道理来转变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态度。针对翻供态度坚决、翻供手段高明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要双管齐下,一方面做好耐心的思想转化工作,另一方面认真分析翻供内容,找出翻供破绽,适当时机运用强有力的证据铁一般的事实进行反驳,再结合富有人情味的说教,阐明翻供的严重后果,耐心疏导,消除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障碍,彻底制服翻供。

  为防止出现再次翻供,侦查人员在制服翻供之后,要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原因、翻供过程、转化过程、认罪态度及侦查人员的制服过程以书面形式乃至视听资料加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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