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拒不认罪的因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4-09-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国家历来的刑事法律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对帮助犯罪嫌疑人悔过自信,改恶从善,对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因而,修改后的《刑法》和《刑诉法》继续保留这一政策,期望进一步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是,近几年在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视这一政策为耳戏而拒不认罪,翻供、拒供的现象逐渐增多,这种现象的增多对查办职务犯罪、惩治腐败起到了一定地阻碍作用。所以,研究和探讨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过程中拒不认罪的因素及对策很有必要,下面笔者就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各种因素及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因素
(一) 犯罪嫌疑人本身的因素
1、惧怕受处罚。贪污贿赂是一种职务犯罪。犯罪嫌疑人大都身居高官要职,握有一定权力,一旦立场不坚定,就很容易腐败堕落,导致犯罪。同时,他们也明白,如果自己的罪行暴露,不但要丢乌纱帽,饭碗保不住,甚至会进监狱。因此。检察机关查处时,他们总是歌功颂德,表白自己如何清廉,或避重就轻、想方设法回避实质问题。还有部分嫌疑人自知作案次数多、犯罪数额大,影响恶劣,即使坦白交待,依据法律也会严厉处罚,还不如横下一条心,雷打不动,拒不认罪。从近几年的办案实践中看,这部分人有上升的趋势。如我们县院在2000年办案中遇到拒不认罪的二人,2001年三人,2002年至今遇到七人。成为我们办案的一个难点。
2、规避法律。《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传唤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被传唤时不管侦查人员采取什么措施,怎么个问法,就是不开口,消磨时间,盼着放回再找对策,加之我们初查的局限性,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规避法律的行为,进一步加大了侦查工作的难度。
3、对国家的刑事政策有顾虑。法律规定坦白从宽,本来是指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较轻者,坦白交待可以免除处罚;情节严重者,坦白交待虽仍会定罪处罚,但可以减轻处罚,而有些犯罪嫌疑人却误解为“坦白从宽,牢底座穿”,并以此歪理到案后假话连篇,不愿意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由于办案人员掌握的证据面窄,对初次传唤的嫌疑人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实其犯罪行为,导致案件搁浅。
4、害怕牵连他人。贪污贿赂这类犯罪牵连很多部门,或者是上下级、亲朋好友之间的交易,有的是内部和外部相连,甚至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案中套案,案案相连。这种特性使一些犯罪嫌疑人不得不考虑各种关系、后果,权衡各种利弊,因而会死心踏地地为他人保密,而置悔罪心理于不顾,拒不供述。如今年查办的一起贪污案件,贪污公款的合伙人是儿女亲家,用款的人是自己的儿子,对方的女婿,由于上述关系,嫌疑人在供述犯罪上顾虑重重。
5、对“保护伞”、“关系网”抱有幻想。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都是国家工作人员,有一定地位,一般有较为广泛、周密的关系网。当他们受到检察机关的传讯或拘传以后就会产生一种依赖情绪因而拒不供述,一静制动,等待领导、亲属、同学、朋友四处活动,有的甚至有恃无恐,对抗侦查活动。如2001年侦破的某单位会计贪污案,嫌疑人自持与本单位主要领导关系特殊,在侦查过程中一直拒供,等待保护 ,直到其主要领导被牵连进案后,才交待个人和他人的犯罪事实。
6、自恃作案手段高明。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活动的手段十分狡猾、隐蔽。特别是一些“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一对一”的受贿案件,是在“府上”、“内室”的交往,嫌疑人总以为人不知、鬼不觉,不说检察院没办法,甚至认为即使行贿人招了,也认为仅仅是一个单一的证据拿其也没办法,在这种情况下有的犯罪嫌疑人也会自作聪明,保持沉默,拒不供述。
(二)办案人员方面造成嫌疑人不供述的因素。
反贪部门所查处的对象多数是智商高、阅历深、生活经验丰富、反侦查能力强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传唤的过程中首先想到窥探侦查人员的行为举止,依次推断对他的犯罪事实掌握多少,从而变应办案人员对他的讯问,因此,办案人员的毅力、言行举止、综合素质、对犯罪嫌疑人的认罪心理有一定影响,与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有直接的关系,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当前,部分办案人员存在着诸多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因素,具体表现在如下几点:
1、讯问目的不明、思路不清晰、逻辑性差。表现在讯问过程中东一言、西一语,讯问时精力不投入并办理个人私事,抓不住主要矛盾和进攻的要害,出示证据随意性大且反应缓慢,而被犯罪被嫌疑人所牵制或所左右。
2、态度不严肃。有的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动辄取笑嫌疑人,或者随意横加指责,而对嫌疑人说的话一概予以否认,或者讲一些与讯问无关的话题,对于嫌疑人的要求不闻不问。这种不严肃的办案态度使得嫌疑人产生抵抗心理,从而严重影响了侦查工作的开展。
3、对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及各方面情况掌握甚少。讯问时一味说些套话,或威胁逼供,或者利诱许愿。同时经常使用模糊语言,使嫌疑人能反过来窥探出讯问者对其犯罪事实掌握多少,从而牵制办案人员,拒不认罪。
4、不熟悉法律或者法律知识单一,对具体事实分不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抓不住关键,另外,不能很好地根据嫌疑人具体情况在极短的时间进行法律、政策教育。
5、体力不支、精力欠佳。传唤、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一场斗智、斗勇的较量,更是耐力的较量,需要坚强的体魄和充沛的精力来打赢这一胜仗,但在办案实践中由于不注意调整办案力量,且有的办案人员由于不注意养精蓄锐,导致办案人精力不集中,甚至委靡不振,在讯问时对犯罪嫌疑人起不到震慑作用,自己反而败下阵来,草草收场。
另外,还有两种现象更应特别引起重视,第一,及个别办案人员与嫌疑人关系特殊,在领导不知内情的情况下指派其讯问,导致其利用机会给犯罪嫌疑人指点谜津;第二是素质较低的办案人员认为嫌疑人“有能耐”而讨好保护嫌疑人,期望投之以“桃”,过后报之以“李”。
(三)侦查机构外部环境造成嫌疑人拒不供述或翻供因素。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控制后,尽管限制了其人身自由,行动受到约束,但并不能排除嫌疑人与外界接触的可能,一旦有不良因素的干扰,嫌疑人就可能与外界取得串供或被人“指点”或“教唆”。“指点”、“教唆”犯罪嫌疑人是导致贪贿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犯罪嫌疑人在被告知该讲什么,不该讲什么的情况下,更能心中有数,便于应付。某些素质较低的司法人员在遇到自己的亲朋被传唤,关押时有可能进行“指点迷津”,犯罪嫌疑人被关押后,同监号的犯罪嫌疑人对其教唆也能引起拒供或翻供现象。如去年七月份我们办理的一起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做了供述,关押后又进行了全面翻供,经查是同监号的犯罪嫌疑人教唆所为。
(四)传统的办案思路也是犯罪嫌疑人拒供的的一个因素
《刑诉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过程中,侦查部门、审查部门、审判部门过分强调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把口供当作案件的首要证据,强调口供与其他证据的统一性。承办人认为即使其他证据再充分确实而缺少嫌疑人的口供,都会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处刑。这就导致侦查人员在办案 中想尽一切办法获得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精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千方百计在这一点上做文章,把自己的供述看的致关重要。表现在:第一次传唤时闭口不语或答其非问,采取一切办法苦苦等待12个小时的结束;被拘留逮捕后,或无理狡辩或等待“救驾”或避重就轻等等。特别是到开庭审理中,犯罪嫌疑人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在法庭上节外生枝、混淆视听、推卸责任,从而影响最后的判决结果。
(五)适用强制措施不当也是造成犯罪嫌疑人拒供、翻供的一个关键因素。
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适时采取强制措施是制服犯罪嫌疑人的一个关键。在犯罪嫌疑人已经招供,其他证据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一旦改变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因所采取的措施时机不当,考虑不周,就有可能在某些人的指点或策划下,有意将原来供述的事实进行颠倒,把“有”说成“无”:“较重”情节说成“较轻”情节;或伪造证据等伎俩来对付案件的查办工作,也是造成他们拒供、翻供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对策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因素大体分三个方面,即嫌疑人本身存在的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审讯人员的不良表现和外部的影响,所以笔者认为,真对以上因素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对策。
1、不断提高侦查人员各方面的素质,是办理贪污贿赂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的重要保证。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较量实际上是知识、能力、和毅力等各种综合因素的较量,要使嫌疑人认罪伏法,首先要有一支较强的侦查队伍,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必须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敏感性以及较强的业务能力,政治立场坚定,不为情扰,不被利诱;要求全面掌握法律理论和专业知识;要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严密逻辑思维。在新形势下,办案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提高侦查能力和讯问水平;要有吃苦耐劳精神,多动脑子,多做调查研究。总之必须具备侦查破案的高超艺术来对付犯罪嫌疑人的顽固伎俩。
2、强化初查工作,尽量多的占有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情况。目前,贪污贿赂案件线索成案率低,有的是办案效率低下,质量不高。其主要因素是侦查不过关,特别是在掌握犯罪嫌疑人证据少的情况下,仓促行动、传唤太早而导致侦查工作搁浅。因此在接触嫌疑人之前,应尽可能系统、全面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能单独就举报线索孤立的查问题,要从嫌疑人的内部人事关系到内部矛盾,机构设置、职能分工、资金运作、行为特点等诸方面进行调查,同时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家庭、社会关系及亲密程度,工作经历和社会经历,包括气质嗜好等基本情况,而且攻击点要选在嫌疑人不容易发现的角度入手,详细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到知己知彼,只有这样才能制服犯罪嫌疑人。
3、做好嫌疑人的思想工作,尽快打消其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
首先要很好地宣讲和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作好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工作让嫌疑人真正理解“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法律含义,使其由消极拒供转变为积极的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
其次要尽快打消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给嫌疑人造成一种压抑感,讲明政策,使嫌疑人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感到不交待不行。同时要在适当时机出示有利证据,迫使嫌疑人心理防线全面崩溃,在审讯过程中从嫌疑人眼神、呼吸、手脚等处的微小破绽发动凌厉攻势,直至嫌疑人缴械投降,彻底交待。
再次,利用犯罪嫌疑人与其他有关人员之间的矛盾,迫使嫌疑人放弃所谓的哥们义气,深挖串案、窝案。
最后,对那些罪行特别严重的人,既要注意感化、教育,又要尽量给予正确的诱导,能给出路的要指明出路,打消其拒供、翻供的心理。
另外,对那些表面上已经招供的犯罪嫌疑人不要轻易放过,要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继续深挖其余罪行。突审完毕以后,要进一步搞好预审,特别是有些问题要问深问透,对模凌两可的回答一定要问清,固定好证据,不给嫌疑人留下翻供的余地
过分强调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一个误区。我们在侦查环节上的办案人员应很好的理解《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打破传统的办案思路,在其它刑事证据上很下工夫,不单靠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定案,敢于向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全面翻供挑战。
4、适时采取强制措施。在侦查过程中,一旦时机成熟,就应果断、迅速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与外界取得联系。
5、进一步完善科技装备,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目前,高检院正强调次项工作的实施,我们各级检察院应抓住这一大好时机,进一步加大投入,购置一些先进的科技设备,在收集证据,固定证据,指正犯罪方面,更好的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服务。
总之,造成犯罪嫌疑人拒供、翻供的内外因素很多,采取的措施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灵活处理,降低消除侦查工作中犯罪嫌疑人拒供、翻供的现象,保证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成功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