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前检察官应做哪些准备
发布日期:2004-04-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古人云:“知彼知己、方能百战不殆”。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赋予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是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面对面的较量。而贪污、贿赂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一般都具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一定的法律知识,因此检察官在对其审讯之前,全面熟悉和掌握被讯问对象各方面情况显得尤其重要。
一般来讲,检察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之前首先要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其次要全面吃透案情,包括基本犯罪事实、已掌握的证据和需要进一步深挖的线索,再次还要制定审讯提纲。但从实践中看检察官还应该做好下面几个方面的准备工作。
一、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
性格特点是指对人、对事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上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特点,如刚强,懦弱等。犯罪嫌疑人不同的性格特点决定了他们在接受审讯时会有不同的反映,有的人性格外向,容易冲动,脾气暴燥;有的性格内向,性情温和,遇事冷静。而犯罪嫌疑人的这些性格特点不可能在最初接受审讯时马上就会改变。因此这就需要审讯人员对这方面的情况要有所了解,以便根据不同的特点“对症下药”。比如对外向的人,在审讯时尽量少用或不用过激的语言,应采取以柔克刚的策略,因为“以硬碰硬”很容易出现“顶牛”局面,使审讯工作陷入僵局而无法顺利进行。对于性格内向的人,应采取软硬兼施的办法,多用政策攻心,要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必要时出示关键证据迫使其就范。
二、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社会阅历
由于每个犯罪嫌疑人所从事的工作不同,所处的社会地位、生存环境、工作经历不同,年龄不同,其反侦查的能力也不尽相同。我们只有在审讯前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阅历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不同的对象因人施策。比如对社会阅历深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就要特别注意方式方法,对于这种人,在审讯时要尽量使其不明白我们的意图和目的,接触时不要直截了当,应多采取迂回包抄,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审讯方法,在进行一定试探性接触的基础上,审讯时由一般到关键,由起因到结果,逐步把问题引到“核心”上来。在讯问那些社会阅历较浅的犯罪嫌疑人时,大多可以采取单刀直入、直接突破的审讯方法,使犯罪嫌疑人感觉到问题已经暴露,无法抵赖,造成一种兵临城下的态势,迫使其交代问题。
三、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感情动因
感情是指人对外界刺激比较强烈的心理反映。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对人、对事的态度都不尽相同,有的热情、有的冷漠,对于这种对人对事较冷漠的受审对象,如果采取一般的说教方法很难达到好的效果,就要下功夫找出他能够动情的人和事,引发他们情感的“燃烧点”。只有掌握了某些人和事在适当的时候对其教育感化,进行情感的“磨擦”和“触发”,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有的人特别疼爱自己的子女(或某个子女),有的人对自己父母的感情很深,有的人夫妻感情很好,有的人最能听进自己上司的话或对某个同事、朋友特别信赖等等。我们只有找到他们的这些感情“触点”后,才能在审讯中对症下药,引起“共鸣”,最终促使其交代自己的问题。
四、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知识状况
知识是人们在改造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结。它可以分为文化知识,专业知识等等。由于每个犯罪嫌疑人的知识状况不一样,因此对担任主审人员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对于知识文化水平比较高的犯罪嫌疑人,我们在审讯时就应该安排政策水平、法律水平教高的同志担任主审人;对于有些案件中涉及到有关专业知识的问题,我们就要安排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同志担任主审人。同时,还要在审讯中注意形象和审讯的语言表达,削弱犯罪嫌疑人“傲气”,首先使其“心服”。对于知识水平较低的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就要尽量使用一些通俗易懂的语言,并且要多打比方,使其能够感到我们的“诚意”,便于“感化”。
五、掌握和了解犯罪嫌疑人过去一贯的表现。
在审讯前,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过去的情况,对检察官也非常重要,应该了解其过去是否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在接受这些处理时、处理后的态度,他们原来在接受处理时是诚恳还是顽固,以及程度如何。对于态度比较顽固者,在审讯中不要急于求成,应该有耐心,并且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在操作中,不但要揭露其犯罪事实还要批驳其顽固,促使其交代;对于态度比较诚恳的,既要肯定他们的态度,又要多做开导工作,稳定情绪,固定证据,防止翻供。
总的来讲,检察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要从不同角度做好准备工作,制定缜密的审讯方案,当然审讯提纲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要针对不同的情况因人而宜,灵活机动,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和审讯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