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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川司法发〔2009〕43号]
发布日期:2009-11-12    作者:李英俊律师
四川省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川司法发〔2009〕43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 川 省 公 安 厅 文件
 四川 省 司 法厅
 
川司法发〔2009〕43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成铁检察分院、公安局:
  为依法维护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执业行为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向各上级业务部门请示或报告。
  附件: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公安局
    (盖章)             (盖章)
四川省司法厅
                        (盖章)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司法  律师会见  犯罪嫌疑人  规定  通知
抄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
府,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国家安全厅,省市(州)律师协会
四川省司法厅办公室                   2009年9月28日印发
准印证号:川府办文登72号     (共印1600份)
 
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全文见如下网址//www.scdpw.org/viewthread.php?tid=10297&page=1&extra=page%3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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