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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贪污贿赂案件审讯中犯罪嫌疑人心理特征及其利用
发布日期:2004-10-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审讯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是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心理战,它是突破贪污贿赂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随着我们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深入,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也更加警觉、敏感,作案手段更加诡秘,其反审讯能力也在增强。特别是一些“智能型”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更是狡猾诡诈。古人云:“用兵之道,攻心为上”,用兵如此,审讯亦然。因此,摸索、总结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心理,并针对其心理特征针锋相对打破其防御体系,成为突破口供、扩大线索、查清案件的重要前提和手段。笔者结合从事近20年的反贪工作实践,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及如何掌握其心理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讯工作,谈点浅见。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从被初审到彻底交待罪行的整个过程中,其心理活动大致经历三个阶段:(1)防御阶段;(2)动摇反复阶段;(3)供述交代阶段。在这三个阶段,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也是不同的。

  1、防御阶段: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传讯后,无法与外界联系而感到震惊、恐慌,这时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是自己为什么被传讯,犯罪问题的纰露在哪里,由于其侥幸心理,畏罪心理的作用,其往往错误地认为不交代也许可以蒙混过关,交待了则会受到法律的处罚。他们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在经历了一阵恐慌之后,逐渐平静下来,自觉地组织起抗拒行为,积极设防,想方设法地对抗审讯。这一阶段,他们主要心理表现有:

  (1)害怕心理。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传讯后首先是害怕心理,恐怕罪行败露受到处罚。特别是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的犯罪嫌疑人,被传讯后对自己的前途命运考虑得较多,害怕一旦罪行败露,其苦心经营的荣誉地位金钱等都会付诸东流。为了保住这一切,其心理逐步变化到其他心理状态。

  (2)侥幸心理。就是幻想能够逃避罪责的心理状态。一些贪污贿赂罪犯在对其罪行暴露程度进行周密的回忆和思考之后产生了侥幸心理。如受贿人凭回忆推测,自信自己犯罪手段诡秘,“一对一”不会留下证据,认为既使行贿方供认,自己不承认,没有证据也定不了他的罪,有的被告人幻想凭借其关系网,获得外力的干扰和庇护,因此拒不认罪。

  (3)戒备心理。就是犯罪分子为防范罪行被揭露而产生的一种自卫反应。是有这种心理的罪犯对审讯保持高度的戒备和和警觉,一方面,对审讯人员提出的问题一一搪塞或极力回避,另一方面又疑神疑鬼,草木皆兵,把审讯员的一举一动跟自己的罪行是否败露联系起来。

  除了上述三种主要心理外,罪犯还存在着对立、抵触、悲观等消极情绪和抗拒意志,这也是阻碍贪污贿赂罪犯供述罪行的心理障碍,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共同形成了对抗审讯的防御体系。一旦其心理防御体系形成之后,有其相对稳定性和持久性,不同的罪犯由于性格、阅历、文化程度不同,经历这一阶段的时间长短也不相同。因此。把握贪污贿赂罪犯可能具有的心理状态及其产生的原因,是审讯员采取审讯对策的前提。如果审讯员能针对其主导心理因素,因人施审,同时保持必胜的信心,从意志上、体力上、耐力上压倒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便可以有效地击跨其心理防御体系,促其产生交待罪行供述的动机,从而向动摇、反复的阶段转化。

  2、动摇、反复阶段

  这一阶段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防御心理开始崩溃。由于在审讯人员坚决的态度,强大的政策攻心和适时使用证据的追讯下,攻破了被告人心理防御体系,使他们意识到罪行已经不同程度暴露了,继续抵抗下去,对自己不利,遂产生了交待罪行的动机。但由于其侥幸、畏罪心理仍没有完全被打消,还不时地起着作用,被告人极力在供与不供的利弊之间权衡再三。这一阶段的主要心理特征是:

  (1)犹豫不决心理。就是犯罪嫌疑人在交代与继续抗拒之间踌躇徘徊的一种心理现象。他们既交待罪行以摆脱追讯,又怕交待罪行后受到惩罚。

  (2)反悔心理。在趋利避害心理支配下,犯罪嫌疑人在供与不供的利弊之间一再权衡,时而作一些供述,时而又反悔,其外在主要表现为时翻时供。从实践中看,不看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主观目的上时时翻供,也有的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重要情节上,次数上时翻时供,反反复复。这些都是贪污贿赂罪犯矛盾的心理的反映。

  这时,审讯员应注意捕捉被告人的这种矛盾,动摇心理状态,有的放矢地采取对策,一方面彻底消除其侥幸、畏罪等障碍供述的心理,另一方面,启发、培养其交罪供述的动机,引导其在权衡利弊时,选择交待罪行的道路。

  3、交罪供述阶段

  在审讯员反复的心理攻势和证据面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御体系已经全部崩溃,并深感除了交罪别无出路,遂开始供述交待罪行。但是,由于残存的侥幸心理,畏罪心理仍没有完全退出其心理舞台,在此阶段犯罪嫌疑人仍抱有一定程度的幻想,其交待罪行也是断断续续,由轻向重,由少到多。这一阶段,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主要有以下几种:

  (1)投机心理。主要表现为避重就轻,就是指交待罪时回避重大事实或重要情节不供,采取供小不供大,供少不供多,供轻不供重的办法。

  没有把罪行交待彻底的犯罪嫌疑人,由于做贼心虚,生怕暴露余罪,终日提心吊胆,对审讯员一举一动十分警觉保持戒备。

  (2)悔罪心理。不少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在交待罪行过程中,逐渐矫正了自己的那种反审讯的歪曲心理状态,恢复了人所有的理智和道德感,对犯罪有了一定的悔悟,交待问题也比较彻底,彻底交罪的犯罪嫌疑人,因摆脱了连日的讯问带来的心里压力和激烈的思想斗争,其紧张心理,矛盾心理得以缓解,变得轻松,有如释重负之感。

  (3)渴望从宽心理。犯罪嫌疑人交待罪行之后,估测自己将受到法律制裁,情绪悲观,渴望得到法律的从轻处理。

  在这一阶段,审讯人员要敏感捕捉到犯罪嫌疑人由反复动摇向试探供述转化的信息,要及时鼓励其积极性,利用其悔罪以及趋利心理,正确引导其交待罪行;同时要及时打掉其侥幸心理,否则犯罪嫌疑人又会回到动摇阶段,为审讯设置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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