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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东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04 作者:
马家强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东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原告:任
xx
。
委托代理人:马家强,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
xx
。
被告:臧
xx
。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165
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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