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的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部分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290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通过上述法律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执行救济制度,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排除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具体来讲,就是通过审理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对其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予以确认,并就是否应当继续执行程序作出评价和判断。因此,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被执行标的物尚未执行完毕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