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的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部分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2073号
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要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具体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益,二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实体权益能否排除执行。即,如果当事人对于执行标的不享有任何实体权益的,则其异议主张当然不能得到支持;如果当事人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益的,则还需要进一步判断该实体权益是否具有排除执行的法律效力。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实体权益,或者虽然享有实体权益但该权益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均应裁定驳回其异议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案外人异议的事由是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该实体权利以所有权为典型,同时包括用益物权、特定债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