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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什么条件,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进行强制债权文书公证?
发布日期:2016-12-02    作者:邓普云律师
具备什么条件,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进行强制债权文书公证?
  (1)双方签订的债权文书(譬如结算协议,下同)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发包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承包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4)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文书,双方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确认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5)发包人届时不履行付款义务,承包人必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因对公证债权文书内容有异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均不受理。如果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必须先由法院执行庭裁定撤销公证债权文书后,方可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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