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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承包人的索赔请求发包人是否可以置之不理
发布日期:2016-10-06    作者:110网律师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9.1款首次确立了“索赔请求权逾期作废制度”,根据该制度,承包人未在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的,将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这一制度对于一贯缺少数目化管理经验,习惯于甲乙方不平等地位的我国工程实践中的承包人来说,无疑是增添了一根紧咒(虽然该制度同样适用于发包人的反索赔,但实践中承包人的索赔无疑才是主流)。而考虑到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在司法实践中已被认定为是一种交易习惯,因此,实际上不论是否承发包双方使用了该文本、索赔请求权逾期作废制度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对双方有效力的内容。这一严格的制度必然促使承包人开始重视索赔程序,加强合同履行的管理,长远看来,将对建筑行业整体能力的提高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另一面,在2013版施工合同文本的背景下,发包人该如何应对承包人的索赔请求呢。既然新文本对承包人作了苛刻的要求,是否意味着发包人可以安枕无忧了?答案是否定的。作为一个在全国范围通用的示范文本,2013版合同很好地平衡了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在规定承包人的“索赔请求权逾期作废制度”同时,也规定了发包人“逾期答复视为认可制度”。即在通用条款的第19.2款规定,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赂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因此,如果发包人还一如既往地以甲方地位倨做不逊,对承包人的来函一贯不闻不间,置之不理,那么麻烦可能就来了,发包人将丧失对承包人索赔内容的抗辩权。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严格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如果承包人的索赔合理,应当尽量配合办理签证,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实现项目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承包人的索赔不合理或缺乏事实依据,则应在答复中明确表示不接受该索赔并指出原因,那么双方将留待争议解决程序中再处理。
  合同管理无他,唯勤勉用心而已,任何怠惰的过失都可能会导致重大的权利丧失。新版施工合同背景下,发包人也要开始学会严肃认真面对承包人的索赔并及时做出正式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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