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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合同约定只能顺延工期,承包人是否仍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增加的费用?
发布日期:2013-03-13    作者:110网律师
41、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合同约定只能顺延工期,承包人是否仍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增加的费用?
观点:工期延误风险属于工程施工领域中的常见风险,作为合同双方对风险的承担一般均较重视。工期延误风险由谁承担关键看合同是否进行约定。如果合同未进行约定,一般应按照谁的原因导致的由谁承担的原则确定,双方对工期延误都有责任的,应根据双方责任的大小划分负担比例。如果合同中约定工期延误造成费用增加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的,由于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约定,双方应当遵照执行。如果有其他情形否定合同条款的效力,鉴于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因此也并不能要求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增加的费用。另外是否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关键是看签订合同时的情势是否已经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改变。如果不能认定改变,也不能以此要求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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