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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人权的法律保障
发布日期:2009-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得到保障。旧中国80%的人长期处于饥饿、半饥饿状态。回顾数千年的历史,我们发现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中国人一直同饥饿作着斗争。1949年解放后,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一个最根本任务,就是消灭饥饿和贫困,而且多年下来实际并没有彻底解决这个难题。只有在改革开放之后,我们的国家才从根本上解决了全国十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如今中国人民实现了由温饱到总体上达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国民的消费结构逐渐从基本生活型向现代生活型转变;中国的贫困人口由二十年前的二点五亿人下降到2006年的二千九百万人。2004年,面对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我国政府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颁布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目前中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65万,其中艾滋病病人约7.5万人,防治工作处于关键时期。河南省上蔡县文楼村全村3000多人口中,20%~30%被查出是艾滋病病毒。 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对这样的弱势群体进行保护和尊重,现在这个艾滋病村的人已经有了基本的生活保障。中国政府制定《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和《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2006年3月1日颁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频繁发生颁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这些都是政府保护人权采取的重要措施。近两年来我国政府大幅度增加对民生问题的投入,下大力气推动节能和环保,到2010年,中国农村将普遍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约7亿人。 如今,中国人的平均寿命已从新中国成立前的三十五岁上升到七十一点四岁。

  二、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共产党给予个人足够的自由,让人们在经济上成功,事业上有成就,甚至变得富有。农村妇女申纪兰说,“有了新中国,有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农民才有了说话权。”这是唯一一位参加过第一届至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有人问她:“能连续十届当选全国人大代表,靠的是什么?”她说:“靠的是说老实话。要不是人民信任我,要不是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这个普通农民怎么能当这么多届人大代表?我的人生经历充分证明:民主确实是个好东西。” 2007年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其间代表、委员坐在一起,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会上洋溢着浓厚的民主气氛,这种民主形式和民主景象是世界上少见的。除了宪法规定了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还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依法享有著作权和发表权以及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明权、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20年磨出的《监督法》2006年得到颁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职务任期、财产申报制度逐步健全。在政治权利和自由方面国家还制定了《信访条例》、《居民身份证法》、《著作权法》 、《工会法》等48件法律法规。新修订实施的《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对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法律保障公民享有合法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1亿多人,宗教活动场所10万余处,各种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 全国性和地方性宗教团体三千多个,宗教院校七十四所。各教都自己出版经典、书刊,其中仅《圣经》的印数即达三千万册。中国各宗教团体已同世界七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建立了联系。

  三 、公民享有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我国主张的人权,不只是生存权和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

  1、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生存的基础,又是公民实现其它权利的物质前提条件,它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和物质帮助权。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为保障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我国先后制定了110件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公司法》、《最低工资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为保障城乡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2003年,制定公布《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认定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等配套规章。2004年,国务院又颁布实施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颁布了《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各地都建立了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法律,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进而规范了城市房屋拆迁,2006年国务院修订并正式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使全国五保对象吃上了“皇粮”。2007年1月10日 国务院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施行。

  2、教育文化权利。中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的自由;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 国家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全面促进公民的教育和文化生活权利保障。2007年全国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杂费全免,“提速教育公平”的政策取向得以实现。

  四、公民的人身自由受司法保障。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对于陷匿、毁弃和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人,一经发现,要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制裁。

  1、 纠防超期羁押,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罪犯,适用社区矫正,是对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体现了我国多年来倡导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5万余陪审员与法官同权审案。

  2、法律援助得到有效实施 .2003年制定并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法律援助的行政法规,对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农民工等,以及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依法实行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使有理无钱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3、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2003年,司法部以《监狱法》为依据,制定实施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等规章,对在押罪犯的合法权利进一步作了明确的规定。2004年,监管场所普遍推行了检察官接待制度,加强了在押人员的伙食和卫生防疫监督,重视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财产保护,完善在押人员权利告知制度、检务公开制度和会见等制度。2005年,司法部出台相关规定,着重解决打骂体罚罪犯、乱收费、罪犯超时劳动等问题,切实保障罪犯人权。我国监狱还十分重视对罪犯的心理矫治,以帮助罪犯健康回归社会。截至2004年底,对全国90%以上的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实行了派驻检察,监督体制日趋完善。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 明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200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分别向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高法、高检工作报告,肖扬表示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贾春旺则强调 “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慎重逮捕和起诉。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全部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 “中国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 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007年7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这种职责特殊、危害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处以死刑,有效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了社会稳定和谐。

  五、 特殊个人和群体的权利得到保障

  1、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相关系。少数民族人民同汉族人民一样,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公民权利;同时还依据法律,享有少数民族特有的权利。宪法规定,在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各少数民放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在西藏和内蒙古,全区藏族干部、蒙古族干部占干部总数的60% 以上; 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权利受到特殊照顾。2001年修订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明确了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给予扶持、帮助的责任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为实施本法分别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具体措施和办法。”2005年以来,国务院制定了《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还编制了《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关于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和《兴边富民行动 “十一五”规划》三个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发展的规划 .二00四年起,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增加了六千万元,促进边境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投巨资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文物保护;耗资数百亿元人民币,经历千辛万苦,2006年7月1日终结了西藏没有铁路的历史。

  2、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建国以后妇女的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平等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步得到实现。历届全国人大的代表中,女代表比例均占到20%以上。女性参与地方人民代表选举的比例达到73.4%. 目前,以中小企业家为主的女企业家已占中国企业家总数的20%左右。妇女的就业规模、劳动报酬和受教育水平与男性基本相当。在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及残疾人权利方面,我国制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50件法律、法规。2000年以来,国家相继制定和修订了《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2002年,国务院重新修订实施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5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频频发生的性骚扰、家庭暴力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3、国家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及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农民养活了中国,再不可亏待农民。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先后制定了《农业法》、《水资源法》等法规,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9亿农民依法彻底告别延续了2600年的“皇粮国税”——农业税。“种田不交税,上学不缴费,盘古开天地,这是头一回。”这是百姓对国家支农、支教新政的看法。农民进城务工是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途径,也是农民增收的办法之一。我国现有2亿农民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施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2004年国家制定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法院 2006年8月8日发出《关于进一步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200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该司法解释,劳动者打官司更明确、更方便、更有效。2007年我国第一部《农民工权益保障法》开始在山西省试行。

  4、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各项权利。除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外,,其它近40部重要法律中规定了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条文。。我国有六千万残疾人,约占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五, 国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对贫困残疾人的扶助、社会保障、就业、教育、康复、维权等方面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推动了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产生活问题的解决。多年来,中国为保障残疾人人权所作出的巨大努力和取得的成就受到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充分肯定。

  六、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

  我国一贯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2004年,中国代表团出席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六十届会议、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实质性会议、第五十九届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会会议,并派专家出席了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第五十六届会议。中国专家当选为2005年至2008年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联合国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委员。在上述机构和会议中,我国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有关人权议题的审议和讨论,维护《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促进人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作出了积极努力。截至目前,中国已签署了21个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签署文件的总数超过美国。目前西方世界对人权的理解,基本上仍是美国总统罗斯福于1941年所表述的4项“自由”,即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言论和宗教信仰的自由。而人权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概念,则是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对国际人权事业的贡献。2006年05月9日第60届联合国大会经过3轮无记名投票,选举出新建立的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首届47个成员,中国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首届成员与法国俄罗斯和英国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2006年11月22日中国人权研究会在北京举办“尊重和促进人权与建设和谐世界”国际人权研讨会,来自亚洲、非洲、欧洲、美洲19个国家的70多位人权专家、学者和官员就人权与建设和谐世界问题进行广泛交流。中国重视人权,并且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问题的讨论,欢迎在国际人权领域开展对话和合作,为国际人权事业做贡献 .

  中国将根据自己的国情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我国高度重视人权问题,并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不断推进人权事业。(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注释」

  [1]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中国人权研究会 (2003年2月)

  [3]《2004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2005年4月)

  赵林克·河北省邢台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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