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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11特刊:快递服务人员职务侵占、盗窃快递财物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发布日期:2016-11-14    作者:郭永康律师
导读:双十一后快递服务面临大考,确保买家熬夜精选的宝贝安全抵达,是最基本的要求。然而,快递抵达买家手中,要经过装卸、运输、分拣、投递等多个流程和众多快递服务人员之手,其中,不乏非法占有行为发生。本期法信小编整理了快递服务人员职务侵占、盗窃快递财物典型案例,展示两罪的区别认定、行为人犯罪方法,并就此提炼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1.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杨某盗窃案
案例要旨: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快递公司分拣人员利用在分拣线上班经手、临时控制快递财物之便,采取大物件掩藏小物件躲避扫描的方式,盗走输送带上财物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特征,损失数额达到盗窃罪法定数额,但未达职务侵占罪法定数额的,不认定为盗窃罪,不构成犯罪。


裁判理由:
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本案中对原审被告人杨某如何定性,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自己在单位担任的职务所形成的主管、保管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主管财物的权力。这类人一般不直接接触本单位的财物,但有权对本单位的财物进行审批、安排、调拨等;二是保管财物的权力。这类人直接接触财物,虽无权决定财物的使用、调拨,但享有对财物的直接保护、看管权力;三是经手财物的权力。这类人员由于工作的职责要求,对本单位财物不可避免地经手,但对财物不享有管理与支配的长期职责。职务侵占罪中的“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侵吞型非法占有。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经手、使用的本单位财物直接据为己有。第二,窃取型非法占有。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第三,骗取型非法占有。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窃取型非法占有与侵吞型非法占有易于混淆,一般情况下,窃取型非法占有以行为人合法管理本单位财物为前提,侵吞型非法占有以行为人事先合法持有本单位财物为前提,二者有所区别,具体为,合法持有财物的行为人直接接触财物本身,甚至在一定的时间内还可以移动、支配该财物。而合法管理财物的行为人一般不直接接触财物,且行为人也往往无权移动、支配所保管财物。但无论是窃取型占有还是侵吞型占有,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是同样可以表现为秘密窃取行为的。因此,原审被告人杨某在犯罪过程中所采取的秘密窃取行为,符合侵吞型非法占有的行为特征。
案号:(2015)川刑提字第2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6.3.2

2.不能以行为人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作为划分其是否具有职务上便利的标准——宋某、郭某职务侵占案
案例要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不能以其是正式职工还是临时工为划分标准,应当从其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上看其有无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单位所有或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临时受雇的快递运输人员在快递货物运输中,利用其保管、经手货物的职务便利,实施盗窃手段将快递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院评论:
宋某、郭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
1.犯罪侵犯的对象五部手机,属于某快递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财物。
因公司保管、使用、运输中的他人财产是在公司的合法占有之下,所有权虽然属于托运人,但承运公司员工占有该财产后,公司往往要对财产所有承担民事责任,故公司财产权利实际受到了侵害,因此公司保管、使用或者运输中的他人财产应视为公司财产。参照刑法第91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该款体现出在单位实际合法掌控中的他人财产以单位财产论的立法精神。故被告人占有的手机为该快递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单位财产,而非该快递公司辉县市代理点负责人的个人财物或新乡市站点负责人的个人财物。


2.李某某和某快递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关系:李某某和该快递公司河南分公司是业务代理关系,在代理业务过程中,其对外是以该快递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名义实施的,其代理的业务属于该快递公司河南分公司的业务,李某某在代理业务过程中的身份应属于该快递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职工。


3.二被告人的主体身份:二被告人属于特殊身份还是一般身份。
二被告人临时受雇于李某某从事某快递公司河南分公司快递物品的运输,事实上形成二被告人受雇于该快递公司河南分公司。属于该公司的临时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均为单位职工。二被告人从事该快递公司河南分公司快递物品的运输,与该快递公司河南分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从事了运输,两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应认定为单位工作人员。


4.二被告人实施侵占财物是利用了职务便利还是秘密窃取。
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不能以其是正式职工还是临时工为划分标准,应当从其所在的岗位和所担负的工作上看其有无主管、管理或者经手单位财物的职责,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单位所有或管理、使用、运输中的财物。刑法第271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并没有对单位工作人员种类作出限制,并未将临时工排除在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之外。也就是说,只要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理解为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所谓主管:一般是指对单位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决定的权力。所谓的管理:是指具有决定、办理、处置某一事务的权力,并由此权力而对人事、财物产生一定的制约和影响。所谓的经手:是指因工作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控制单位的财物,包括因工作需要合法持有单位财物的便利,不包括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便利条件。综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基于行为人的职责而产生的。是刑法对特定主体实施侵犯单位财产犯罪行为进行单独评价的基本依据,认定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主要看该便利条件是否直接为工作职责内容所包括。本案中,被告人作为运输中的司机和跟车人,在郑州负责对货物的清单、并办理交接手续,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对货物有一定的管理权和经手权。被告人对快递运输中的货物,利用其管理、经手货物,实施掏芯手段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完全可以认定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窃取单位财物,从而构成职务侵占罪。


综上,二被告人在履行运输职务的过程中实际合法取得了该货物的控制权,承运人某快递公司河南分公司实际控制了货物,无法免除承运人保障货物安全的义务。该快递公司河南分公司作为承运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对该货物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人作为驾驶员和跟车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实际控制该货物并负有保管货物、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并办理交接手续的职责,具有职务的便利。虽然被告人在运输、保管货物的时候没有私自拆开封箱的权利,被告人拆开封箱窃取货物的行为绝非被告人的职务权限,但不能否认被告人在秘密窃取封箱内物品的时候利用了自己运输、保管货物的职务便利。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来源:河南法院网 2014.11.25

3.
快递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调包货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孙利民、马建利、宗晓东职务侵占案案例要旨:快递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公司发送的包裹打开,将货物用砖块等替换后予以占有,后将原包裹封好送至收货方或以货主拒收、未联系到收货人为由,将调包后的货物充当原货物退回公司,将货款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2.5.14

4.
快递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未经登记的包裹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陈某甲职务侵占罪案例要旨:快递员根据单位安排对包裹进行卸货、分拣中,卸完货后,趁无人之机,将没有进行扫描、登记的包裹装进自己的送货车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号:(2015)鄂大冶刑初字第0026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7.20


5.快递装卸工利用职务便利更换发货单非法占有货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黄均、郭敏飞等职务侵占案
案例要旨:快递公司装卸工利用装卸快递货物的职务便利,在装卸货物过程中,将货物上的发货单进行更换,将收货地址、收货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变更为同谋,非法占有货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号:(2010)浙嘉刑终字第138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7.2


6.快递员窃取非自己派送范围快递件,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王某某盗窃案
案例要旨:快递公司快递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其他快递员不备,窃得不属于自己派送范围的快递件带出公司,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
案号:(2015)徐刑初字第32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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