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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伪造的房产证为借款作担保,涉嫌诈骗罪吗?
发布日期:2016-11-07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畅。于2009年12月20日和2009年12月25日向其朋友李某某、刘某(均系兴和县城关镇居民)各借款10万元,分别以两房产证作抵押,并书写了借款条。约定还款时间到期后,李某某、刘某催促被告人还钱,被告人起初以各种理由推诿,后直至联系不上。李某某、刘某对房产证起疑,便向兴和县房管局查询,发现抵押的房产证是伪造的,便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并承认了犯罪事实。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作担保骗取他人的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较好,并归还了部分欠款,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遂作出以上判决。
律师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但是也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1、主观意图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2、行为方式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3、借款态度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在本案中,借款人所提供的房产担保是用假的房产证,足以证明其意图逃避债务,不存在归还的意图。综合本案其他事实,借款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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