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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成功为涉嫌诈骗罪的湖某淋办理了取保候审
发布日期:2016-10-24    作者:秦绪敬律师

案情简介:
黄某淋系四川省江油市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9月15日被某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母亲苏某琼通过互联网联系,找到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秦绪敬律师,并于2016年9月23日办理了委托手续。秦绪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了苏某琼对案件了解的相关情况,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黄某淋认真听取了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并到某某县公安局与办案人员进行座谈,详细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提出了犯罪嫌疑人黄某淋不构成诈骗罪的律师意见,同时于2016年9月30日向某某公安局提交了律师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公安机关经过研究采纳了秦绪敬律师的意见,于2016年10月14日为黄某淋办理了取保候审。
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意见书
致某某县公安局:
敬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黄某淋之母苏某琼的委托,指派秦律师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淋涉嫌诈骗提供法律帮助,我们认真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并认真了听取了黄某淋的陈述意见,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淋不构成诈骗罪,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淋变更为取保候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淋不构成诈骗罪。其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黄某淋没有诈骗的故意。
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某淋只是接受了高中同学刘某某的邀请,才去北京上班实习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淋得到的钱都是其为刘某某、路某某工作得到的工资,并且打入犯罪嫌疑人黄某淋账号中卖银行卡的钱,其都取出来给了刘某某、路某某,因此,犯罪嫌疑人黄某淋从未有过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故意,所以犯罪嫌疑人黄某淋不构成诈骗罪。
二、犯罪嫌疑人黄某淋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
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具体表现为以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黄某淋并没有实施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的方法,其只是按照刘某某、路某某的交代完成自己的工作,且犯罪嫌疑人黄某淋也没有非法占有过被害人的财产,因此犯罪嫌疑人黄某淋不构成诈骗罪。
三、某某县公安局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案的犯罪行为发生地为北京和成都,而犯罪嫌疑人黄某淋的户籍地为四川省江油县,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本案的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都不在某某县,因此某某县公安局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黄某淋既没有诈骗的故意,也没有采实施诈骗的行为,其不构成诈骗罪,同时某某县公安局对本案也没有管辖权。因此,本律师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淋应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6年9 月30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
[2016]第112号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黄某淋 的强制措施由 刑事拘留 变更为 取保候审 。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黄某淋 因涉嫌 诈骗罪 一案,于 2016年 9 月 15 日 9 时被 某某县公安局 采取 刑事拘留 强制措施。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黄某淋 委托的律师(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此致
某某县公安局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章)

2016年9月30日





律师成功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体会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逮捕之后,律师作为辩护人,如何积极有效的促使办案机关对其由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国家刑事诉讼成本,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笔者从事刑事辩护律师工作二十多年来,办理了几百件刑事案件,在积累了多方面经验的同时,就办理取保候审方面也积累了一些经验,成功的为多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受到了社会、当事人的好评和司法机关的认可。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严把事实证据关。 以事实为根据,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事实必须靠证据证实。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严把事实证据关,才能有效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首先要认真阅卷,吃透案情,听取当事人的供述和辩解,审查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审查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有效性和排他性,以确认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其次分析判断当事人是否有无罪、疑罪等情况,是否有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等法定有利情节。根据事实和证据分析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条件。对事实证据做到心中有数,为有效的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打好坚实的基础。如笔者办理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涉嫌诈骗一案,查明黄某某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很有可能被告人为无罪,公安机关采纳了笔者的意见,为黄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 二、严把法律适用关。 以法律为准绳,即依法办案这是尺度。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用法律衡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由拘留、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条件,依照事实和证据,分析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等情节,分析判断当事人是否应当适用无罪、疑罪从无、减轻、从轻、免于刑罚、自首、立功等法律条款,分析判断当事人是否可以在三年以下量刑和不再危害社会等情节。把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相结合,为下一步是否为当事人申请办理取保候审作出正确的判断。
三、严把律师意见关。 通过上述严谨细致的工作,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认真撰写律师意见书,向办案机关阐明观点,提出建议,明确变更强制措施的意义。积极与办案人员沟通、座谈,让办案人员采纳变更强制措施的律师意见。积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提供法律帮助,协助办案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使之知法、懂法、守法,帮助当事人完成刑事诉讼全过程,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以上是笔者的一点体会,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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