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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诈骗罪的曹某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发布日期:2016-07-29    作者:秦绪敬律师
 鄄城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为,20148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申某、曹某伙同犯罪嫌疑人袁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投资六亿元人民币、占地二千亩的事实。××××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以对外承包建设种植大棚、有预付款、不垫资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取报名材料费,投标保证金。犯罪嫌疑人申某、曹某先后骗取现金共计一百三十六点九万元。犯罪嫌疑人申某为公司法人、曹某为公司股东之一,负责发展业务,申某、曹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阶段涉案曹某的亲属慕名找到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的秦绪敬律师,聘请秦绪敬律师为曹某进行辩护。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曹某家属的委托后,秦绪敬律师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在公讼阶段提出了曹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并向检察院提交了律师意见书,秦绪敬律师认为,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某村委会签订租赁土地合同,对外招标建设蔬菜大棚是真实的,收取投标保证金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后,曹某等人收取的保证金全部退还给被害人,曹某等人没有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也没有逃之夭夭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检察院采纳了秦绪敬律师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间,秦绪敬律师再次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曹某等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律师意见书,申请为曹某取保候审,公安机关采纳了秦绪敬律师的意见,为曹某等人办理了取保候审。一年之后,公安机关为曹某解除取保候审。

曹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律师意见书
致×××人民检察院:
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当事人亲属的委托,指派秦绪敬律师为当事人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提供法律帮助,我们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依法多次会见了当事人,并认真了听取了当事人曹某的陈述意见,现就涉及本案是否构成刑事案件提出意见如下,供检察机关参考。
一、案件事实。
2014年8月份,本案犯罪嫌疑人申某、曹某、袁某等人一起商议成立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各自出资十万,注册了×××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办理了工商执照等。申某负责征地事宜,曹某负责找人建设大棚。之后申某在×县征租了一百五十亩土地,×××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以建设大棚为由收取建筑商报名费、投标保证金一百三十六点九万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已积极联系被害人达成和解并退还所得款项共计142万元。
二、法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曹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其理由如下:
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本案中,×××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某村委会签订租赁土地合同,对外招标建设蔬菜大棚是真实的,收取投标保证金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曹某等人没有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也没有逃之夭夭的行为,且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后,曹某等人收取的保证金也都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因此曹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综上所述,曹某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因此曹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以上意见,请予以参考。


                             辩护人: 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秦绪敬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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