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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中实际损失超出评估损失的处理【律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6-11-01    作者:110网律师

【本案要旨】梁律师谈“保险合同中的修复损失”
【案件来源】梁律师工作室
【案例编写人】梁律师工作室
【案例整理时间】2016年10月27日
【案情简述】原告李某2014年10月23日购买路虎越野车一辆,投保于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双方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原告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845000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10月23日。2015年涉诉车辆停放于东丽湖某房屋销售中心门前,案外人张某驾车与案外人罗某驾驶车辆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后果。经过公安交通管理局某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罗某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车损经天津市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为129330元。原告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实际发生维修费249111元。原告诉请被告赔付249111元。
【裁判摘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双方签订合同有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依据市场价格计算损失价格,违反《机动车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因此对鉴定结论不予采信,根据原告提供的维修明细及发票,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保险金249111元。
【梁律师点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向投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既可以向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保险车辆的车损评估,是第三方对事故损害的预先估算,参照的是二级市场维修价格,针对本案,原告车辆尚在保修期内,可以选择4S店进行维修,所实际支付维修费用,应当认定为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价格鉴定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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