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某某诉被告霍春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案件
作者詹彦平律师
原告诉被告霍春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案件
原告佟延吉在位于龙凤区区光明小区的一个洗罐厂打工,2016年初,老板的父亲霍春林因为吃早饭和原告发生矛盾,霍春林挥起凳子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头皮挫伤、胸壁挫伤、左侧闭合性气胸、左侧第五肋骨骨折等处受伤。
被告的不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
原告为了治疗损伤发生医疗费7000元,另外发生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经过鉴定原告是十级伤残。
原告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
詹彦平律师认为:老板的父亲霍春因为吃早饭和原告发生矛盾,霍春林挥起凳子殴打原告,造成原告受伤,该事实有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证实;原告佟延吉是无辜的,原告被告霍春林应该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有医疗票据和病案证实;住院伙食补助费,有出院证明证实原告住院;护理费,有出院证和病案、以及多名证人证实;、残疾赔偿金,有鉴定意见证实,原告是十级伤残,有证人和居住证房产证等证据证实,原告一直在城市居住,原告的请求标准应该按照城市标准计算;原告住院的《出院证》,出院医嘱说明,原告需要出院后三个月需要护理,这就说明原告起码在三个月内不能工作,存在误工费;
最终,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