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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东一法道民一初字第499号
原告叶SZ,女,1950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址:??????,身份证号码:4425271××××××××026。
委托代理人李振文,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道滘XC酒店有限公司,住址:??????振兴路马西塘路口。
法定代表人叶锦健。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叶SZ诉被告东莞市道滘XC酒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丽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2014年2月5日上午,原告在被告处二楼参加同学聚会。期间,原告去完洗手间回房间途中,摔倒受伤。因被告没有及时清理走廊地面的积水及油污,没有设置安全警示,违反了法定的管理职责,致使原告受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138682.24元(包括后续复查费4800元、交通费3000元、食宿费5700元、伙食补助费190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04315.8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026.4元、鉴定费1940元、精神抚慰金1oooo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东莞市道滘XC酒店有限公司已向原告叶SZ支付赔偿款58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东莞市道滘XC酒店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叶SZ支付因本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共计52000元(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后续复查费、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所有费用),上述款项由被告东莞市道滘XC酒店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到原告叶SZ指定的银行账号(户名:吴婉兰,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东莞道滘支行,账号:436742?????00213994);原告叶SZ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就案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权利义务终结;
三、若被告东莞市道滘XC酒店有限公司未能按以上协议按时、全面履行或履行不足,原告叶SZ即可申请法院执行被告东莞市道滘XC酒店有限公司届时尚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并有权要求被告东莞715市道滘XC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叶SZ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000元;
四、本案受理费1536.82元,由原告叶SZ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钟丽清二0一四年十一月廿八日书记员:吴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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