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代理高某诉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受雨花区法律援助中心委托,由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聂海平、丁敏律师承办高某诉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作为高某的代理人,我们了解该案的基本情况后,拟写民事起诉状并准备齐全的证据材料,同时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用,2012年4月25日雨花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同意减半收取诉讼费用。法院受理该案后,通知当事人与代理人签领开庭传票,开庭时间定在2012年6月7日。开庭前一天,我们与高某有关案件的情况及开庭时需注意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沟通。
开庭当天我们按时出庭,当庭举证并质证对方提供的证据,针对对方提出的无理要求,我们当庭驳斥。当庭主审法官主持调解,对方仅同意赔偿十万,高某调解底线二十五万。考虑到案件双方的差距,法官建议双方进一步沟通自行调解。调解一来一去进行一个月左右,最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2012年7月20日上午雨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作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2)雨民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王某某还需赔偿高某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259603.38元。我们作为代理人,忠实履行法律义务,及时维护了高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