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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一审民事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1-11-24    作者:徐敏律师
审判员:
      浙江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与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现就本案的有关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本案关键是治安案件调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及原告能否撤销问题。本代理人认为,治安案件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主张仅凭一面之辞,无相应证据证明,不能撤销该协议。
      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轻微伤害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处罚,故本案公安机关的处理并无不当。
      二、本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在无法定可撤销的情形下,应该依法认定其效力。
      本调解协议并非公安机关强制调解,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公安机关主持的调解,协议内容也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身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并且洪某某、袁某某、高某某已根据协议内容向被告张某某支付了赔偿费用,应该依法认定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另外,本协议双方无重大误解,也无显失公平的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三、原告及法定代理人对原告的病因说法自相矛盾,且原告主张住院费用10106.47元,但除去统筹基金支付4677.44元,实际本人只支付5429.03元。
      被告打徐某某巴掌的时间为2011年2月9日,但至今为止,打巴掌最直接的伤害是脸部外伤、耳膜穿孔,原告并没有提任何证据证明该行为对原告造成何种直接伤害。过了三个月,原告才到医院看病、才有医疗费用的产生。三个月里,可发生的事情实在太多了。原告主张的应激性障碍,并不一定是原告引起。
      而且,在原告提供的住院收费收据中,明确住院费用为10106.47元,但除去统筹基金支付4677.44元,实际本人只支付5429.03元。众所周知,既然是统筹基金支出,说明原告进行治疗时,并不认为该病是打架引起,因为打架治疗费用不可能统筹基金支付的,统筹基金支付说明不是打架原因引起的。这与原告起诉被告打了一巴掌而治疗的主张自相矛盾。
      原告一审庭审中主张,因为没钱才申请农保的说法是无法立足的。
      四、本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调解的结果,协议内容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原告所提供的医疗费用票据看,所有费用支出均发生在签订本调解协议时间之前。
      在调解协议签订过程中,原告徐某某的医疗费等一切费用自理、徐某某和张某某不再追究张某某行为责任这两个条件是被告张某某不再追究洪某某、袁某某和高某某的行为责任和被告张某某愿意从原先要求的45000元赔偿金额降低并接受洪某某、袁某某和高某某三人38000元赔偿款的基础。
原告代理人一直在说原告被告张某某打一巴掌和被告被洪某某、袁某某、高某某殴打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一起调解的说法是错误的,违背法律常识的。判决不可以,调解是允许的。
      五、原告法定代理人认为该治安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无法律及事实依据。
      原告法定代理人说他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才在治安调解协议上签字的,但却无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受到胁迫,也没有说是受到被告张某某的胁迫,故在法律上不应予以认可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的陈述。
      原告法定代理人说无法看清协议内容就被迫签字,但签字位置、捺印位置均准确,没有出现偏差,与原告法定代理人说法不符。被告的签字还在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后,如果没有原告法定代理人签字,被告也不可能会签字。
      综上,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调解协议履行。原告单方面要求“撤销徐某某的医疗费等一切费用自理”这一协议内容和要求被告赔偿的行为,是违背民事行为诚信原则、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行为。为此,本代理人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浙江xx律师事务所
徐敏律师
201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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