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诊误诊膝关节半月板损伤构成医疗过错
漏诊误诊膝关节半月板损伤构成医疗过错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膝关节部位外伤,根据受伤机制,医方可疑关节损伤的应当完善相关影像学检查,并结合临床分析,在诊疗无效时,应当给予复查或者进一步其他诊疗,医方未尽前述义务,造成漏诊误诊,存在医疗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15日,仇某不慎摔伤右膝部。2012年3月17日,仇某经甲医院介绍到乙医院进行磁共振检查,报告的影像表现:右膝关节骨未见明显异常骨挫伤信号影及骨质增生征象;髌上囊及关节腔内可见一定量稍长T1长T2积液、积血信号影,左IMPSE相上呈高信号;内侧关节间隙稍变窄;关节软骨连续、信号均匀;内外侧半月板及前后交叉韧带、内外侧副韧带未见明显异常。周围软组织、内未见明显异常信号影。诊断意见:右膝关节积血、积液,请结合临床,必要时复查或进一步检查。
2012年6月3日至13日,仇某到乙医院住院,出院诊断为:中医:腰痛血瘀型。西医:1、腰椎间盘突出症(L4/5、L5/S1);2、右膝关节炎(外伤性);3、颈椎病。出院医嘱:1、避风寒,调情志,勿劳累;2、卧硬板床休息;3、恢复期加强腰背肌、颈项肌、右膝关节锻炼;4、不适随诊。
2012年6月24日至7月4日,仇某再到乙医院住院。
出院后,仇某右膝盖一直肿胀、疼痛,于2012年9月25日到丙医院住院。9月27日,在连硬外麻下行右膝关节镜检查关节清理半月板成型缝合术,术后病情好转,右膝关节活动度90度到0度。出院诊断为右膝半月板损伤。
2013年2月25日,A司法鉴定所鉴定仇某玖级伤残。
2013年12月22日,B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医方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对患者存在半月板损伤缺乏认识,未能及时诊断半月损伤,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现存损害后果为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关节疼痛、影响负重功能和股四头肌萎缩,主要与原发性损伤相关,但医方的医疗过错行为对患者的治疗也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属于次要因素,医疗过错参与度拟为20%-40%。
【法院裁判】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仇某在乙医院进行MRI检查,并住院两次,但仇某右膝盖一直有肿胀、疼痛的症状,后经B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乙医院在对仇某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乙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对仇某的治疗也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属于次要因素,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0%-40%。综合考虑乙医院诊疗行为对仇某损害的原因力大小,以及仇某损害对自身生活、工作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更好的保护患者的健康权,确定乙医院对仇某损失按照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仇某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原审对责任的划分不当,乙医院存在漏诊、误诊、未推荐骨科医生治疗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
乙医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仇某是由于自身原因致半月板损伤,上诉人医疗行为并未加重其损害后果,医疗行为与仇某的伤残程度无因果关系。原审按鉴定意见顶格划分责任不当。
二审认为,仇某摔伤后,其就医的主治医院并非乙医院,乙医院系受仇某主治医院的委托进行磁共振检查,检查结论中虽未确诊半月板损伤,但明确了需结合临床,必要时复查,进一步诊断。检查结论不能替代主治医院的临床诊断,仇某根据检查结论,擅自放弃主治医院的诊治,延误损伤的治疗时机,存在较大过错,且B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仇某医疗损失后果主要与原发性损伤相关,医疗过错行为属于次要因素,医疗过错参与度拟为20%—40%,原审未综合考虑损伤的形成因素、患者自身过错,认定乙医院顶格承担过错比例40%的赔偿责任不当,二审根据B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综合考虑全案实际,认定乙医院承担本案30%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仇某摔伤后先就诊于甲医院,甲医院限于条件让其前往乙医院检查,乙医院MRI并未检查出半月板损伤,本律师认为乙医院此时没有过错,且仇某拒绝了甲医院的继续诊疗是很不合适的。但是此后仇某两次就诊于乙医院,且均有膝关节症状又治疗无效,但乙医院并未组织复查或者进一步检查,亦未通知其转院,可见乙医院对存在半月板损伤缺乏认识,未能及时诊断半月损伤,医疗行为存在过错。
基于医学的特殊性,临床实践中,首次诊疗存在误诊漏诊是常见而普遍的,严格要求医生在患者首次就诊时就明确诊疗且有效治愈显然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切实际的。但是就个案而言,医师勤勉谨慎的诊疗义务是不能免除的,本案医务人员基于知识、经验对仇某半月板损伤在第二三次住院诊疗时予以考虑是必要的,显然医务人员没有如此考虑,故存在医疗过错。
(所有案例均来源于法院公开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