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诊可疑急性酒精中毒患者的颅脑器质性疾病存在医疗过错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急性酒精中毒可导致意识障碍,轻者可以恢复,重者甚至可以直接导致死亡,但是意识障碍者可疑急性酒精中毒之时不能轻易否定其他颅脑器质性疾病可能,因为诊断的一元论并不免除医方合理诊断、鉴别的义务,医方应就不合理的漏诊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2日0时52分许,罗甲因腹部受伤送往乙县人民医院治疗,该院入院诊断为:1、腹部刀刺伤;2、急性酒精中毒?3、低钾血症,并于当日3时在全身麻醉下行剖腹探查术。罗甲术后无明显诱因下突然出现意识障碍,症状呈间歇性发作,相关辅查结果未见特殊异常。术后第9日罗甲无明显诱因下突发昏迷,乙县人民医院予以复查相关辅查后予以催醒治疗,并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出院诊断与诊断证明书上为:1、腹部穿通伤,胃窦前壁裂伤;2、急性酒精中毒?3、低钾血症;4、意识障碍原因:①酒精性脑病?②酒精戒断症状?2011年12月16日,罗甲转丙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治,入院诊断为:1、意识障碍原因:脑梗塞?2、腹部穿通伤术后;3、肺部感染。于2011年12月2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意识障碍原因:①病毒性脑炎②酒精中毒性脑炎戒断反应?2、呼吸衰竭;3、开放性腹外伤剖腹探查术后;4、肺部感染。出院后,罗甲于2011年12月28日在家中死亡。
罗甲家属2012年3月14日向卫生监督所请求处理,但因超过尸检规定时间,未能进行尸检,也未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分析结果:一、乙县人民医院在对罗甲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一是漏珍,乙县人民医院对患者出现意识障碍后所做的2次CT检查和临床阅片分析均未发现患者有颅脑器质性改变,有漏诊;二是未尽意识障碍的注意义务。乙县人民医院对患者入院诊断:急性酒精中毒?等。请院内会诊后,暂不考虑颅脑器质性改变所致意识障碍。鉴定专家组认为:患者入院后,医方诊断有急性酒精中毒,酒精间断症状?等,且“催醒治疗”不明显时,应行血中乙醇浓度测定和请院外会诊,以排除是否酒精中毒和明确意识障碍原因,然而,病史资料中未见有上述检查项目和会诊记录,医方院内会诊后排除了颅脑器质性改变,其事实结果是,丙医学院附属医院的CT片阅片结果和MRI检查,均证实患者有颅脑器质性改变。二、因果关系。患者的腹部刀刺伤为外伤,经手术治疗,胃肠功能恢复,患者的颅脑病变为患者自身疾病,所以,患者的外伤和自身疾病有较高的参与度。因未作尸检,故最终死亡原因不明。医方的过错行为是漏诊和未尽意识障碍的注意义务,从而对患者的颅脑疾病未能及早诊断和治疗,有一定的延误,是次要因素致患者损害后果。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死者罗甲系在乙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转院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在丙医学院住院治疗10天后未见好转,出院2天后死亡,死者虽然不是直接在乙医院死亡,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乙县人民医院在对罗甲的医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且是致患者损害后果的次要因素。故,被告乙县人民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即30%的责任。
判决后,医患双方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根据本案鉴定意见由乙县人民医院负次要责任的实际情况,结合乙县人民医院的过错程度,判决其承担40%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罗甲酒后,凌晨因腹部受伤送往乙县人民医院治疗,并于当日在全身麻醉下行剖腹探查术。术后无明显诱因下突然出现意识障碍,症状呈间歇性发作。术后第9日罗甲无明显诱因下突发昏迷,乙县人民医院术后两次为罗甲行颅脑CT检查,且予以复查相关辅查后予以催醒治疗无效。经丙医学院附属医院阅片发现罗甲存在颅脑器质性疾病,且回顾病史亦不支持酒精中毒致昏迷,故乙县人民医院存在漏诊等医疗过错,且与罗甲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在医疗诊疗实践中存在一元论,但是一元论并不排除医方仔细阅片、合理鉴别的诊疗义务,医方未尽到前述义务,即有失医疗水准,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