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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对过敏体质患者免试静滴头孢曲松发生过敏反应为医疗过错
发布日期:2016-08-10    作者:刘东冬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询问药物过敏史是门急诊医师的基本义务,既往有多种药物过敏或者曾患过敏性疾病的过敏体质患者,医方对其有更高的预防药物过敏的注意义务。医务人员对老年过敏体质的哮喘患者免试使用头孢曲松存在医疗过错,患者发生严重过敏反应的,医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王甲既往患有哮喘、肺心病。因喘憋加重,于201166日在乙医院就医,心内科考虑左肺感染不除外、右上肺炎可能;呼吸科也给予了相关检查。该院针对王甲病情,给予拜复乐等药物予以治疗。
201167日,王甲再次至乙医院就医,急诊留观病历中记载其药物过敏史为:对麻黄素、氨茶碱过敏,青霉素皮试曾(+),曾应用罗氏芬。该院为其开具了罗氏芬粉针/注射用头孢曲松钠(标注了“免皮试”)和沐舒坦注射液的处方。当日中午1230分许,王甲刚输上罗氏芬约半分钟左右,突发憋喘、口唇发绀,该院立即给王甲停药,并向家属交代病情危重建议进抢救室,数秒后王甲突发呼吸停止、呼之不应,予以心外按压、呼吸机辅助通气、肾上腺素等药物治疗。1250分左右,王甲心率恢复,为进一步诊治继续留观。20116264:50,王甲经医治无效死亡。家属在尸检建议书上签字拒绝进行尸检。
某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1、现有病史材料记载情况和药物使用说明表明,乙医院对王甲运用头孢类抗生素之前具有询问过敏史(包括青霉素药物、头孢类抗生素药物)的必要性。2、乙医院在对王甲的门诊医疗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程度需要法庭结合医院是否具有头孢类抗生素皮试制度的法庭审查结果进一步综合判断。 3、王甲在自身疾病的基础上,因本次输注头孢类抗生素药物发生过敏性休克的可能性大,并因自身高龄、多脏器组织原有疾病的综合作用而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若经法庭审理确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医院过错程度与王甲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介于次要因果关系与共同因果关系之间的范围。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署名王甲子女之一的信的内容,接诊医生曾问王甲家属是否用过头孢、是否过敏,王甲家属称用过且当时不过敏,据此可证实接诊医生在使用头孢曲松钠前询问了过敏史。一审采信某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王甲因输注头孢类抗生素引起过敏性休克,最终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的可能性大。根据王甲对麻黄素、氨茶碱有过敏史,提示其存在药物过敏体质。而头孢曲松钠存在较高的过敏风险,加之王甲高龄,在使用头孢曲松钠前应注意发生过敏反应的可能性,而取微量药物进行皮试,则是临床医疗中预测过敏反应的常用方法。因此,考虑到乙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其接诊医生应当从履行高度谨慎注意义务的角度为王甲进行皮试,故其免皮试静脉注射头孢曲松存在过错,因此乙医院应当对王甲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酌定乙医院的侵权责任比例为30%。
王甲家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乙医院违反诊疗常规,使用头孢曲松钠未做皮试,对王甲的死亡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
乙医院的上诉意见为王甲发生过敏反应直至致死性的情况是临床难以预计的意外事件,对此意外事件不应担责。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虽然案发当时药品说明书并未明确规定头孢曲松钠静脉用药前必须皮试,但是文献资料已经表明头孢曲松钠的不良事件总量在抗感染药物中占有较高比例。接诊医师当时执业时间不足三年,临床经验相对不足,故对过敏体质的老年哮喘患者王甲免皮试静滴头孢曲松钠显然对药物过敏的发生及严重后果考虑不足,没有尽到与乙医院作为大型三甲教学医院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故存在医疗过错,乙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接诊医师在本案处置不当,但假以时日其肯定会比绝大多数的同龄医师成长的更快更好。
本案中,判定乙医院的过错责任要考虑两个重要因素,一方面是王甲的特殊情况,包括其药物过敏史、哮喘疾患、年龄等,故医务人员对其具有较一般患者更高的预防药物过敏的诊疗义务。另一方面是乙医院的医疗水平,乙医院作为知名的大型三甲教学医院,政府和民众对其有更高的要求,其承担较一般医疗机构更高的诊疗义务。所以本案鉴定、判决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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