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漏诊心脏损伤又不心包引流而转院的为医疗过错
医方漏诊心脏损伤又不心包引流而转院的为医疗过错
盈科律师事务所
医疗律师 刘东冬
【本文主旨】
对从受伤机制分析可疑心脏损伤的患者,医方应当遵循原则予以相应的诊疗以期明确有无心脏损伤,医方未尽前述义务致漏诊心脏损伤心包填塞的,医方存在过错,此后在确诊心脏损伤后,医方应尽己所能手术救治或者心包引流后再转院,否则是错上加错。
【案情简介】
刘某因胸部、左臀部、右腰腹部刀刺伤于2010年12月21日零时左右被送至甲医院救治。刘某住院3小时后,转乙医院治疗,经抢救挽回生命,但期间由于心脏停搏引起缺血缺氧性脑病,遗留脑器质性重度智能损害。
本案经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病人入院时下胸部正中有刀伤,创口临近心脏,宽度约2.5CM,肉眼可见胸骨,但主管医生未作心脏听诊、叩诊等检查;在手术中也未认真仔细探查,如果在手术中用手指经胸部创口进一步触摸,可以探查到心脏跳动和心包积液,及时发现病情,但却只是作了简单的创口缝合;手术过程中实施了双侧胸穿,但是手术记录中未能详细描述穿刺的位置,穿刺针的型号,提供的胸片中,病人姓名有误,无病案号,无医院名,日期标志有别于常规;在经胸部CT检查发现血心包、纵隔血肿、胸腔积血后,应立即剖胸止血,即使家属坚决要求转院,也应放置心包引流管后再送,以避免最终因心包填塞引起的心跳骤停;患者从伤后到医院求治,直至转上级医院时发生心跳骤停有三个小时的时间,如果院方在期间各个环节中能够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正确处理方式,日后出现的缺血缺氧性脑病应该是可以避免的。故,甲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及转院过程中均存在过错,责任程度为60%左右。
B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结论,认为刘某目前为脑器质性重度智能损害,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构成三级残疾。C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刘某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刘某存在二级护理依赖,建议营养期限为3个月,并长期休养。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病例经A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甲医院在医疗活动中存在缺陷,与刘某的缺血缺氧脑病存在因果关系,其医疗缺陷行为对刘某损害后果的责任程度为60%左右,故甲医院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核定刘某损失,甲医院负责60%计850633.33元。
甲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进行重新鉴定。患者在入院时,生命体征极不稳定,甲医院考虑其生命垂危,紧急开通绿色通道进行手术。甲医院待患者生命体征平稳后再行CT检查,完全符合诊疗规范。发现患者心脏被刺伤须进行开胸手术,甲医院完全有能力进行手术,但家属坚决要求转院,导致治疗时机的一再延误,甲医院在告知可能在转院途中出现的风险后,由家属签字后转院,家属对甲医院的不信任及不负责任,是造成刘某现在损害后果的重要原因。
二审法院认为:经鉴定,甲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及转院过程中均存在过错,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患者在转院过程中发生心跳骤停,出现缺血缺氧性脑病,甲医院对于刘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原审法院采纳该鉴定意见判令甲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基本合理,予以维持。甲医院在原审庭审中中提及限于当时医院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而在二审中又主张其当时完全有能力进行开胸手术,因家属坚决要求转院导致治疗时机的一再延误,难以采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本案,刘某因胸部、左臀部、右腰腹部多处刀刺伤于凌晨被送至甲医院救治。甲医院为刘某施行了急诊手术,但在胸部正中临近心脏有深及胸骨的外伤的情况下,医务人员未作心脏听诊检查,术中也未认真仔细探查,只是作了简单的创口缝合,显然未尽到与当时甲医院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在经胸部CT检查发现血心包、纵隔血肿、胸腔积血后,虽因转院无法立即剖胸止血,也应放置心包引流管后再送,以避免可预见的心包填塞引起心跳骤停。故甲医院存在前述两项严重的医疗过错,应当负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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