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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
发布日期:2009-0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杨裕新为了方便自家地里抽水、打稻谷,私自从家中接了一条电线到地里,并安上闸刀以控制电源。2008年7月上旬,台风来临,电线被风刮断掉落。该电线是火线,同时被告人杨裕新开启闸刀后一直忘了关。2008年7月9日下午,被害人杨某路过时,不小心踩到电线,被电击致死。

  案发后,被告人杨裕新已和被害人的家属达成协议,并支付了全部赔偿费用37000元。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裕新私接电线到公共场所,又因管理不当,造成他人触电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杨裕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他们的谅解,且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不致再危害社会。

  【法院判决】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杨裕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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