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货币罪的司法实践认定标准
一、伪造的货币面额不满2000元且币量不足200张的就一定不按伪造货币罪进行处罚吗?
其实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凡满足该罪主体要件的人只要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不管货币的币值对少,都按伪造货币罪进行处罚。
二、虽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但尚未完成全部的印制工作是否构成伪造货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关于假币犯罪之规定,伪造货币的,只要实施了伪造行为,不论是否完成全部印制工序,即构成伪造货币罪。
三、虽实施了伪造货币的行为,但伪造的货币还不是成品,无法计算货币金额或者制造货币版样的该如何惩处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关于假币犯罪之规定,对于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实施上述行为的,在量刑时,不考虑犯罪数额,以犯罪情节进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