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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法院是如何认定专利权的侵权标准
发布日期:2016-06-29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外观设计专利的定义
专利权是指专利主管机关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或者他们的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对该专利制造、使用或者销售的专有权和专用权。
专利权人对已经取得专利的创造或者设计,在专利法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依法享有独占实施权或许可他人实施的权利;同时还有排斥他人支配该项专利发明的权利。
专利权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和设计,其本质在于以法律和经济手段来推动科学技术进步。
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外观设计的侵权认定标准
判定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构成侵权,不要求产品完全相同,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对于类似产品之间的外观设计亦可以判定为侵权。判断时应以该类产品一般消费者的视角进行判定。
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应当依据商品销售的分类习惯和客观实际情况,并参照外观设计分类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来认定。
其次,确定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及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通过对比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看两者是否具有相同的美感,或者实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的。
三、对于专利侵权认定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各地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一般称作“某某知识产权局”。
《专利法》第六十条将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定为15天,其立法本意是为了提高专利权保护的效率,尽可能地防止侵权人利用较长的争议期作出妨碍执行的行为。与此相适应,《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以认为本条也隐含了当事人对专利行政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只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意思。
四、在企业管理中,如何保护专利权
对于某项技术创新,应首先考虑是采用专利保护还是商业秘密保护。采取专利保护的优点是不需要付出保密成本,任何人使用该技术方案都应经权利人许可(强制许可除外),并支付许可费用;缺点是技术方案必须公开,他人可能在该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开发出新的专利,他人也有可能未经许可使用该技术,权利人在某些情况下维权困难。
采取商业秘密保护的优点是可以保证自己对技术的独占性使用。缺点是,一旦被他人攻破,且被他人申请专利,则无法具有独占性。如果确定采取专利保护的方式,应当及时申请专利保护。我国专利申请是先申请原则,而非先创造原则。即同一技术方案被两个以上的人申请专利保护的,只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专利权。
如果专利权人发现侵权现象,应该及时维权,以防止出现其他阻碍维权的事情。
企业可以在其内部建立专门的专利管理制度或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进行专利权的管理。根据法律规定缴纳年费并在专利保护期届满前及时重新申请。
另外,在专利权受到侵害后企业要积极采取救济措施。企业自身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行为会对意图侵权人起到警戒作用,使其意识到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所应付出的代价而对于侵权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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