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一开始,有学者认为康梁等人提出了自然法,彼自然法就是此自然法,后来发现东西方的自然法只是同名不同姓,甚至同名也只是主观的牵强附会,东西方的自然法不是一个祖宗,无法克隆出同样自然法。于是,就有高明者寻找东西方自然法的成长土壤,细心比较起二者的差异。当这些学者比较得出东西方的自然法各异之时,并不甘心,而是再接再励,即使挖地三尺也要寻找出契合点。在自然法的概念上,所有的尝试都会以失败而告终,因为中国古典中,没有自然法的概念。那么只好把目光投向自然法的结构,把自然法进行解构,拆解为一个个的因子,再拿中国的所谓自然法与之比较,竟然能够发现其中的共同点。这种比较非常可笑,就像比较男人和女人的区别一样,男女都有两只手和两条腿,因此男女是有共同的,熟知男女最大的不同是染色体的不同,这也决定了男人不能等同于女人。同样道理,哪怕是东西方的自然法因子有再多的共同点,也是无法等同的。
与此相比,赵先生就高明许多。前面所述的那些枝节式的追寻在赵先生那里被称为外在视角,赵先生称自己的探寻为内在视角。他说,“在阐释近代中国自然权利观的时候,应引入诸如历史、文化、传统以及特定社会情态等有关因素,尤其主张从中国思想传统内在演发趋向的角度去理解近代中国自然权利观。”(P20)“中国思想传统在未受到外来文化冲击和挑战的前近代,它本身在相当长时段内的演进所孕育、凸现出来的种种问题,与源于西方的自然权利观念所指向的问题彼此之间的联系,无论如何是值得人们加以注意的,这理应构成为我们探究近代中国自然权利观的思想文化背景。”(P21)“恶化了的君主专制权力确乎有可能导致儒学中人与君主专制政治的疏远,对此,虽不是当时人们所能普遍地明白意识得到的,但某种程度的思想基调之转向同时就潜滋暗长着对传统政治权力正当性理念的怀疑和不安定因素,却是事实。这种怀疑和不安定因素在近代外来文化的提示和催迫下必定形成为一种强大的思想潮流,而这种潮流又为近代西方自然权利观念在中国产生影响提供了内在根据。”(P21)类似的话语还很多,总之,赵先生认为,近代中国在接受西方自然法之时,不是简单拷贝,不是粗糙移植,而是拥有内在需求。虽然“自然权利观念是无法从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思想中内在地独立发展出来”(P23)在处理近代中国自然观念的两个重要的思想资源(一是西学,一是儒学)中,之前“过分强调外部思想文化的影响”(P24),因此赵先生就把着重点放在了“探究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自身所提供的内在发展动源”。“西方自然权利观念传输到中国,之所以能引发近代思想家们的浓厚兴趣,其原因肯定与中国思想文化发展的内在逻辑和思想基调的专换有关联,是中国思想发展和社会变迁本身所产生的问题和要求为西方的自然权利观念在中国近代产生影响提供了条件和土壤。”(P31)
可以总结一下赵先生的观点,那就是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念除了对西方思想学说的引介和模仿之外,更重要的是中国的内在动源,中国的内在动源包括传统思想,也包括时代的需求。
赵明先生的大作中,核心的词语就是“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来自于西方,英文是Natural Right,所以通常也被译为“自然法”。
对于自然法的探索,今天的学者追溯到古罗马的斯多亚学派,乃至更早的古希腊对于正义的追求。甚至有学者追溯到《安提戈涅》的故事,这个故事被认为是自然法的最早渊源。但是,不管怎么样追溯,赵先生所指的自然法,应该是近代西方的自然法,近代西方的自然法起于格劳秀斯,经过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开拓,最终到康德那里,达到了顶峰。赵先生说,“自然权利意味着对人的自主性能力的颂扬,意味着对人平等价值的肯定”。就前者而论,用伟大的哲学家康德的话来讲,人之为人在于其拥有“自由意志”,能对其行为作理性的判断、把握和抉择,这种抉择能力和自由意志是人能自主和有自由的基础。人之自主既是人之为人的规定性,当然也就是人拥有基本权利的根据所在。或者,更应该说,人的自主本身就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P12)这种自然权利成为不证自明的,个体人基于人之本性拥有的,不可剥夺和让渡的权利,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建立的维持的基础。从而使得国家权力的正当来自自然权利,而不是神圣赋予。赵先生对西方自然权利的判断是准确的,这也是赵先生论证的基点。
西方的自然权利从人出发,所以赵先生的论证也从人出发。西方的自然权利革新了传统的国家正当性理念,所以赵先生也论证了近代中国革新的国家观。总之,可以这么说,西方自然权利是什么,那么就寻找相应的中国因子与之相匹配。赵先生的高明之处在于,这种匹配不是简单的逻辑对应,而是深入到中国传统思想之中,梳理传统的思想,寻找出中心内核,然后与西方的自然法相比较。对此赵先生自己也直言不讳:“本书关于近代中国自然权利观的基本论述框架,是以西方近代自然权利观念和学说为参照而确立起来的。”(P266)
如此的参照,看起来头头是道,赵先生大气磅礴的论证气势恢弘,的确令人佩服,笔者也从赵先生的论证之中,学习到了许多。可问题就在于,中西方的自然权利是否可以参照?按照康德的话语就是“何以可能”?
一方面,赵先生也承认中国不存在西方的自然权利,另一方面却又是在论述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这个鸿沟,赵先生并没有解决。
这个鸿沟,在赵先生的著作中,并非第一次出现。曾有个老师在课堂上说,你们赵老师不是说中国古代没有哲学吗?怎么写了一本书叫做《先秦政治哲学引论》?此哲学非彼哲学,借哲学之名,表政治之实。
同样的是,此自然权利非彼自然权利,借自然权利之名,表赵老师梳理中国近代思想之实。
中国古代中没有自然权利,却非得寻找出自然权利的思想渊源,还非得说这是内在渊源。
西方思想对于看清中国问题的确有超乎寻常的功效,可是并非因此寻找与西方对应的中国因子。西方的自然权利历史,并非一个概念一贯到底,“除了名称相同以外,中世纪的自然法观念与近代的自然法观念之间几乎没有任何共通的东西。”(〔意〕登特洛夫著《自然法——法哲学导论》)“自然一经发现,人们就不可能把自然族群的与不同人类部族所特有的行为或正常的行为,都同样看作是习惯或方式。自然物的‘习惯’被视为它们的本性(nature),而不同人类部族的‘习惯’被视为他们的习俗。原先的‘习惯’或‘方式’的概念被分裂成了一方面是‘自然’的概念,另一方面是‘习俗’的概念。自然与习俗,physis与nomos之间的分野,就此与自然之发现,从而与哲学相依相存。”(〔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91页。)自然与社会习俗是如此的纠缠不清,自然与道德、自然与人类自身的感性和理性都无法界定,导致了“自然”的含糊。“自然”之为“自然”,乃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政治社会(群体)之间出现的张力。这种“自然”已经不是物质上的自然,而是一种逐步抽象出来的某种标准,这个标准试图解决的是人与人,人与政治社会之间出现的张力。这种标准就可以称为“自然法”。
自然法以其含混不清的包括性,被各方借以表达各自之意。说是承袭某人,实乃挂羊头卖狗肉。说是对后来者有影响,不是前人对自然法的看法,而是被自然法所包裹的那个内在(即前人的实际意图,狗肉也)。因而,自然法的历史,外壳不变,内在千变万化,繁衍出所谓的自然法史。说白了,自然法只是一个名头,只要有需要,都可以拿来用。
所以,基于这一点,西方人有了自然法,中国人也有“公理”,然后在近代化过程中,“公理”遭遇了西方的自然法,康梁等人对此作出回应。但是,他们的回应并不因此可以等同于西方自然法。对此,赵先生也是非常清楚,否则就不必要把重心放在了中国内在之上。可是赵先生却非得借西方自然法之名来做一个参照,做参照也罢,非得使用上“自然权利”这个地道的西方词汇。这就是赵先生这本大作的最大败笔。
两个不一样的东西,却冠予相同名字。
他们能够拥有相同名字,就在于“近代思想家们的‘公理’观却实现着西方自然法的理念的社会功能”(P108)。社会功能一样,就可以让它们同名同姓?
赵先生探索了半天,其实也不过是表达近代中国学人如何在传统与现代冲突中突围,如何解决近代中国问题。所以,赵先生只要把近代中国的思想梳理完毕,事实上赵先生做得非常成功,摆放在读者面前,这就够了。完全没有必要去挂上“自然权利”的狗头来卖羊肉。
最后再摘抄赵先生的完整的一段话,请读者自由评说:
“应该说,这样的自然法理念在中国文化传统中是不存在的,中国政治法律文化本身也的的确确没有演生出正当性意义上的权利观念。不过近代思想家们的‘公理’观却实现着西方自然法的理念的社会功能。尽管近代思想家们所奉持的‘理’观或者‘公理’观在本性上不像西方自然法那样具有‘创造者’的品格,也不具有规范性的力量,因为不能被视为自然法。但是,历史的事实告诉我们,近代思想家们恰是借助于‘理’或‘公理’去理解和把握于西方的‘权利’话语的,尤其是正当性意义上的‘权利’观。”(P108—109)
仅是功能一样,却不具有西方自然法的精髓(“创造者”的品格、规范性的力量),却冠予“自然权利”大名。合适与否,您说呢?(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西南政法大学05级法理研究生·林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