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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与委托
发布日期:2016-09-14    作者:110网律师
 家族信托与委托 
为保护富人的财产,家族财富的保值与增值可通过委托专业机构理财实现,其本质是委托代理关系。家族信托相较于委托有以下两点需要说明:
1.长期与短期之财产管理 与家族信托相比, 委托制度较适用于短期财产的转移与管理。若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时即消灭。因为在长期的委托管理期间,客观情况时时发生变化,致使受托人无法按照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如在委托人死亡后,受托人变得极为不适任,将无人可将受托人解任。而同样情形下,家族信托中受益人可申请法院介入,可基于情事变更申请法院变更信托合同条款,将受托人解任。
2.信托财产之特殊保障 (1)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前已论述,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三者任何一方的债权人均无法针对信托财产而主张债 权。若采用委托制度, 委托人虽然对委托资产享有所有权,但对资产收益(如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金钱物品及孳 息)属于债权。受托人并没有义务将这部分收益与自身的其他财产相分离。若受托人此时破产, 委托人将与其他债权人以平等地位参与分配受托人的剩余财产,而无权优先获得其投资收益。 (2)委托人/受益人的撤销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赔偿损失权。信托制度在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足以影响信托目的的实现或受益人利益时,委托人/受益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处分行为撤消后(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受托人的处分行为自始无效。
【本文来源于刘冰心:《家族信托于财富传承管理的制度优势》,《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如有侵权望告知,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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