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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与赠与
发布日期:2016-09-14    作者:110网律师
家族信托与赠与遗嘱继承外,父母还可通过生前赠与,将家族财富传递至子女或他人。但家族信托具有赠与所不具有的一些制度优势。1.长期规划与现时赠与 赠与并不适用于长期规划的礼物。如父母现有100万元,但不愿立即赠与子女,而希望待其成年后有理财能力时赠与。这种情况下, 赠与制度可以有两种方式实现:①待子女成年后再赠与;②与子女现时签订赠与协议,协议约定待子女成年后赠与。第一种方式的弊端在于,父母可能在子女成年之前死亡或者财务状况遽然恶化,此时子女将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第二种方式:若父母在子女成年之前死亡,财产的赠与无法得到保障;若子女成年之前父母财务状况恶化,父母的债权人恐行使撤销权,赠与合同无效。家族信托在上述例子中,可以说兼具长期规划与现时赠与的优点。父母将信托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后,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受益人需成年 后方可支配信托财产(赠与物), 实现长期规划;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的财产而不被其债权人追及, 相当于现时赠与。2.信托利益更具弹性空间仍沿用上例, 父母期望待子女成年后取得资金,期间仍希望自身能享用100万元之投资收益。家族信托设计下,可将本金与收益相分离,子女在信托成立至成年这段时间,仅 享有收益权, 待成年后方可享有本金(100万元)。由此,通过家族信托,受益人不仅可以获得本金利益,还可以获得投 资及其他收益等利益。很显然, 单纯赠与并无法实现与信托同样的弹性空间。3.委托人对信托财产拥有长久控制权 在赠与制度中,赠与物一旦交付与受赠人,赠与人即丧失对其所有权的控制。受赠人如何运用赠与物通常与赠与人并无关系, 法律上对此无特殊规定。但利用信托合同,委托人可借信托条款保留对信托财产还可以进行更加细化的 约定,实现委托人的意愿。 4.受益人责任限缩 在家族信托中,受益人可以说是只享受利益而责任限 缩。具体表现在两方面:其一, 信托财产由专门的管理人管理,免去了受益人因坐拥大笔财富而需承担的责任,较赠与 还需考虑受赠人的管理能力提供更多保障。其二, 信托财产名义上由受托人掌有,受益人债权人无法要求其利用信托财产偿债,某些情形下受益人甚至无须对自己的错误决定(如冒险投资)负责。以自由裁量信托为例,当委托人设立一个自由裁量信托,约定如果受益人的收入已经到了使债权人可以收回的程度(约定支付不超过基本生活水平的生活费)时,信托公司就可以选择不支付或少支付受益人信托收益。这样受益人在信托财产及信托收益范围内可以逃避还债的责任。5.受益人无须于信托成立时存在家族信托因有受托人的存在,故仅需确定受益人而无须设立时存在。这种设计给委托人带来极大的便利。祖父想 要将家族财产中一部分财产赠与孙辈, 但除非孙辈数目确定, 否则可能造成不公。如祖父已将相当部分财产赠与早出生者,后出生者可能无法获得等额的赠与;或受赠后孙辈夭折,赠与的财产则要征收遗产税。利用家族信托,祖父只需在信托合同中约定,孙辈可获得一定比例的信托利益即可。 【本文章来源于刘冰心:《家族信托于财富传承管理的制度优势》,《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年第6期。如有侵权望告知,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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