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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部分转载)
发布日期:2016-09-05    作者:张书正律师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陈普化提供的证据,案涉宅基地使用权为陈普化,根据杜小勇提供的证据,案涉房屋所有权为陈奇、林琳,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故案涉宅基地及房屋应认定为陈普化及陈奇、林琳的家庭共有财产,陈普化具有本案原告诉讼主休资格。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抵押,已经双方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之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故陈普化要求确认其与杜小勇于2014年10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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