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部分转载)
(2)关于对郭平与曹忠党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效力的认定。2004年11月29日,曹忠党与郭平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从其实际履行内容看,曹忠党不实际交付房屋而改为长年支付租金,加之曹忠党关于房屋回购的陈述,曹忠党与郭平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实践中的让与担保的特征,双方订立该合同的真实意思是通过这一形式为曹忠党向郭平夫妇的借款提供保证,这种非典型的担保、以房抵债的形式违反我国担保法禁止流质的规定,故郭平与曹忠党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应不具有买卖的效力。黄书琴就此上诉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