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由裁量须以司法公正为前提和保障。法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便于法官更为合理公正的执法,做出正义的裁判,寻找洁理与情理的最佳结合点,达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最佳统一。自由裁量权的设置的出发点就是为了更有效地维护司法公正,只有以司法公正为前提,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才有现实价值。失去司法公正的自由裁量,只会导致自由裁量的滥用,减弱法的社会调节功能,当事人的合法权力得不到应有的公开保护,法的威严受到践踏,自由裁量权成了法官不正当交易的黑色屏降。
三、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
正确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手段,“如果每一位法官都能正确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法院的公正司法水平将会有很大的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也会大大提升,申诉人上访率会大幅度下降。因为从现在申诉止访的情况来看,明显违法的为数很少,大多是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得不好。”【6】 可见,正确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实现自由裁量与司法公正的互动,对确保司法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如何实现自由裁量与司法公正的互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进一步完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减少法律漏洞。
为适应社会发展及案情的需要,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需规定一些法律弹性幅度,以便于执法者针对个案的情况作出具体裁判。同时,法律健全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众所周知,无论一个社会的法律秩序多么完善,总会存在一些漏洞,没有法律漏洞的法律秩序是不存在的。再高明的立法者也不可能以规章条文来网罗一切行为准则,以已制定的法律规定来覆盖一切具体案件。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滞后性使得法律无论多么超前和预见性,都无法做到完美无缺,普通的法律规范和个案处理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距离。法律的不周密性,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极易出现失衡偏差。如我国现行刑法总则部分对刑罚的适用方法规定既原则又笼统,分则中各罪的刑种搭配不尽合理,法定刑幅度过大。如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什么属犯罪情节较轻,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具体规定,不便于审判实际操作。要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将法官自由裁量权调整到合理的幅度,使法官的主观意识与法的原则相协调。一是要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法律规定的数量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大小成反比;法律的模糊度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正比;法律的精确度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反比。”【7】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尽可能减少模糊性的语言。同时司法解释要与时俱进,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废止一些已不适应的司法解释,制定相应的新的司法解释。三是坚持判例指导原则。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但判例可以弥补不完善的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经常刊登一些案例及裁判文书,以指导全国法院的审判工作,这一做法值得推广和借鉴,在法没有明确规定时,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以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指导,对案件做出处理。
2、进一步健全司法体制,确保法律公正高效运行
经过多年来的探索、实践,我国的司法改革已得一定的成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主略,并明确提出加快司法改革步伐,司法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需要,是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的需要。改革法院现行管理体制,要以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以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一是改变法官人事管理机制,法院系统人事采用垂直管理的方式,法官的任命由上一级法院提请人大任命,与当地政府的人事部门脱钩,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排除行政干预。二是法院经费保障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直接拨付给法院,法院与中央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与地方财政分离。为减轻群众负担,法院对诉讼收费标准进行了改革,为弥补法院的经费不足,最高人民法院争取到中央财政的支持,由高级法院按照司法绩效和各地法院的具体情况核拨了部分经费,法院经费保障改革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三是大力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明确合议庭、独任审判员的职责,完善、规范诉讼程序,禁止法官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一步强化案件质量考评,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公正司法意识;深化庭审方式改革,大力推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便审及简易审,实行量刑指导规范刑罚自由裁量,增强裁判透明度,规范民商案件自由裁量,提高办案效率和调解结案率,严禁超期审理。
3、提高法官素质,打造一支高水平职业化法官队伍
影响司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主客观因素是多方面的,关键在于法官的素质高低,为确保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必须打造一支高水平的职业化法官队伍,采取多项措施切实防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平等意识、司法公正意识和法治意识,确保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确保审判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确保人民法官队伍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政治本色。二是培养法官的道德,要求法官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做到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清政廉洁,严格执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三是严格法官的职业准入,要通过确定法官员额、法官遴选、法官助理、书记员制度等改革,走法官精英化道路,建立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垫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四是强化法官业务教育,不断提升法律素质。鼓励、引导和支持法官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使其对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广泛的涉猎和深刻的理解,要着眼于提高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驾驭审判活动的能力,着眼于人才的可持续发展,培养专家型、学者型法官。
4、加强监督,改善执法环境。
防范司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与采取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是分不开的,要不断增强法官的廉洁意识、忧患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使法官滥用权力不敢为、不能为。一是要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使人大监督经常化、制度化;二是推行办公公开化,增强案件审理透明度,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反映司法不公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依纪依法予以查处,自觉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三是进一步健全内部制约规章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诉讼体制本身的监督制约机制,并进一步健全法官自律机制。
参考文献
【1】江必新著《论司法裁量权》,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1期,第17页。
【2】美E.博登海默页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
【3】陈志辉页著:《论诚实信用和自由裁量权》,载南京市依法治市综合网。
【4】(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4页。
【5】甘雨沛、何鹏著:《外国刑法学》(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587页。
【6】江必新著:《论司法自由裁权》,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1期,第21页。
【7】徐国栋著:《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61页。(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付柏林 陈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