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经典案例
原告:汪玉江,农民。住秦皇岛卢龙县
委托代理人:高儒深,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住所地:玉田县。
负责人:高春燕,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贺山、康福臣,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国军,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原告汪玉江与被告胡国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军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玉江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儒深,被告胡国军,被告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贺山、康福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玉江诉称,2014年9月25日,原告在丰润区正丰钢厂办事,遇王春勇驾驶的冀B×××××号大货车倒车,被车上掉落的钢筋砸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在丰润区第二人民医院开支门诊费2470.24元,后转到唐山市眼科医院,住院至2014年10月22日共27天,开支住院医疗费11578.4元,门诊费480.83元,住院期间由原告之子汪瑞护理,护理费2700元,按照100元/天计算。开支交通费2300元,胡国军为原告垫付25207.52元。原告在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金盾分公司干装卸,汪瑞也是装卸工,没有具体单位。王春勇驾驶的冀B×××××号货车在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投有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14842.52元,误工费19200元(每天160元),伙食补助费1350元,护理费2700元,交通费2300元。
被告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原告诉称其损失是由于被保险车辆掉落的钢筋导致,根据保险合同第5条第4项约定,车载货物的掉落导致损失不负责赔偿。
被告胡国军辩称,原告诉状所说属实。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支付,我车入保险时保险公司没有告知我车辆掉落物品造成损失不赔偿,我当时入的全险,我是该车车主,王春永是我雇佣的司机。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20时许,在唐山市丰润区正丰钢厂院内,被告胡国军雇佣的司机王春勇驾驶冀B×××××号货车在倒车途中车上货物掉落将原告砸伤。原告受伤后先到唐山市丰润区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开支门诊费2469.52元,当日转到唐山市眼科医院,住院至2014年10月22日共27天,开支住院医疗费11578.4元,门诊费480.83元,住院期间由原告之子汪瑞护理,原告在唐山奥成水泥有限公司金盾分公司干装卸,汪瑞也是装卸工,没有具体单位。被告胡国军已支付原告25207.52元。冀B×××××号货车在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投有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保险条款第一章第五条约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车载货物掉落、泄露、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上述事实,有派出所证明、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保险单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有伙食补助费540元(20元/天×27),医疗费14528.75元,关于误工费,根据原告伤情以及治疗情况,本院酌定90天,应当按照制造业行业标准109.77元/天计算,共计9879.3元,关于护理费,标准应按照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共计2101.41元(77.83元/天×27天)。交通费2300元要求过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1000元。原告的损失共计28049.46元。本案中,被告胡国军雇佣的司机王春勇驾驶冀B×××××号货车在倒车途中车上货物掉落将原告砸伤,应由被告胡国军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车在被告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投有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车载货物掉落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告胡国军辩称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告知车辆掉落物品造成损失不赔偿,被告胡国军与平安财险玉田支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保险合同纠纷,本案不予涉及,双方可另行解决。因被告已经垫付25207.52元,判决时应予以扣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国军赔偿原告汪玉江损失28049.46元,扣除已支付的25207.52元,被告胡国军再给付原告汪玉江2841.94元。
二、驳回原告汪玉江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胡国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军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马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