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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发布日期:2016-07-27    作者:110网律师
唐山市命中缘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东大街19号。
代表人:刘晓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振宇,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命中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102国道北侧丰韩路东(天明钢铁物流中心13-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福臣,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3日冀B×××××/冀B×××××挂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主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主车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20300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陪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50000元/座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挂车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13000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及挂车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主车保险期限均从2014年4月17日0时起至2015年4月16日24时止,挂车保险期限均从2014年4月17日0时至2015年4月16日24时止。2014年8月15日3时许,唐山市命中缘实业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王金锁驾驶冀B×××××/冀B×××××挂号车沿102国道南侧由西向东行驶至沙流河路段时,与路南侧的商铺发生碰撞,造成保险车辆严重受损、被撞商铺严重受损、司机王金锁受伤、路边路灯杆及绿化设施损毁的交通事故。就上述事故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九交警大队作出了第01694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金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冀B×××××/冀B×××××挂号车的维修费用93500元,司机王金锁伤后到唐山市丰润区中医院治疗,开支医疗费5736.9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冀B×××××/冀B×××××挂号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主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主车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20300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陪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50000元/座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挂车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13000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及挂车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双方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唐山市命中缘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所有权人对冀B×××××/冀B×××××挂号车有保险利益,且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本车车辆损失等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被告应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的约定向唐山市命中缘实业有限公司赔偿保险金93500元。原告的司机王金锁的损失,被告应当按照司机责任险约定向唐山市命中缘实业有限公司赔偿王金锁的医疗费5736.90元。上述合计被告应赔偿唐山市命中缘实业有限公司保险金99236.90元。原告主张拖车费15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开支的费用,不予支持。遂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赔偿原告唐山市命中缘实业有限公司保险金99236.9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唐山市命中缘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二百五十三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 background-image: initial; background-attachment: initial; background-size: initial; background-origin: initial; background-clip: initial; background-position: initial; background-repeat: initial;">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1元,减半收取1180.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负担。
判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被上诉人主张车辆维修费93500元,依据的是维修费发票9张和配件明细表1份,上述证据只能证明被上诉人开支了上述费用,不能证明开支上述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出具维修发票的唐山市丰润区军辉汽车销售服务处根据其经营范围来看,其仅具有汽车销售、配件销售和一类机动车维修资质,其并没有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的资质。其出具的维修发票不能证明合理性和必要性,维修发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上诉人答辩称:维修费用是答辩人因本次事故实际支出的损失,车辆已经修复完毕,损失金额已实际形成,军辉是否具备鉴定资质对于车辆维修所产生的损失没有关联。况且军辉与上诉人属于合作单位,答辩人的车辆之所以送修军辉,也是上诉人所指定的。上诉人在一审时逾期未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视为其主动放弃了重新鉴定的权利。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所查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唐山市命中缘实业有限公司就本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提交了唐山市丰润区军辉汽车销售服务处出具的维修发票予以证实,且唐山市丰润区军辉汽车销售服务处与上诉人是合作单位,现上诉人主张维修费用没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该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百七十条"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 background-image: initial; background-attachment: initial; background-size: initial; background-origin: initial; background-clip: initial; background-position: initial; background-repeat: initial;">第一百七十条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款"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 background-image: initial; background-attachment: initial; background-size: initial; background-origin: initial; background-clip: initial; background-position: initial; background-repeat: initial;">第一款   " title="" data-trigger="click" data-placement="top" data-original-title="第(一)项"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color: rgb(50, 163, 203); text-decoration: none; outline: 0px; transition: color 0.15s ease-out; background-image: initial; background-attachment: initial; background-size: initial; background-origin: initial; background-clip: initial; background-position: initial; background-repeat: initial;">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阳利
代理审判员邹辉平
代理审判员杨晓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门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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