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程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依法参加诉讼。现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定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理赔责任。
鲁QK755V起亚轿车在被告处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交警部门认定原告司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驾驶员具有相应驾驶资格,原告因出险事故受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符合保险理赔条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原告保险金。
二、原告是鲁QK755V起亚轿车的所有人和被保险人,依法有权要求被告给付保险金。
三、评估费2400元。《保险法》第64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地、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评估费作为确定车损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被告依法应当承担。
四、车损79226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出险事故后,保险人应现埸定损、修复等工作,被保险人应当协助配合,因此保险金额及其标的物损坏产生的修复费或其它费用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在正规汽车修理厂进行车辆维修花去156659元,因此被告应依法承担车损156659元
五、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因此诉讼费应当由被告承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交强险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及商业第三者险条款,因此,对原告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支付的诉讼费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六、原被告间的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被告末完成格式合同应履行的明确说明义务,对原告的诉讼费、评估费、车损等损失扣减免赔的理由并不成立。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车辆事故真实,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履行赔偿责任,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某某 201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