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再审案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简介】
浙江省安吉县南北庄乡(再审时划归递铺镇)人民政府工办于1997年6月27日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吉县支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一份,约定投保车辆为日产五十铃面包车,车号为浙E/C0146,保险期限自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止,保险金额为250000元,保险费为6000元。
1998年2月8日下午6时40分左右,该车在途经安吉皈康线6公里处,因驾驶员操作不当,车辆冲出右侧路面,冲至陡坡下,车辆立即起火燃烧被毁。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消防、保险公司即到现场勘查。
安吉县交通警察大队于98年2月19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内容为:“1998年2月8日下午18时40分许,安吉县南北庄方乐云(证号:3305310923)驾驶浙E/C0146面包车,从皈山驶回递铺,当行驶到皈康线6公里处,因操作不当,发生翻车事故,造成车辆被烧的交通事故。本机关经现场勘查,调查分析,研究作出如下认定:方乐云方驾驶车辆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条,负事故全部责任。”
98年2月17日,安吉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对该车烧毁作出以下书面证明:“兹有安吉县南北庄乡工业办公室一辆浙E/C0146的中型面包车,于1998年2月8日下午6时40分左右在皈山驶向康山至6公里处发生翻车而此发火灾,我大队6时50分接到报警赶到现场抢救,车辆被烧报废。经查,认定是因汽车颠翻,电器短路引发。”
98年2月28日,保险公司经审核有关单证后作出理赔决定。其《赔偿单证交接单》内容如下:“被保险人南北庄工业办,财产五十铃E/C0146,于98年2月8日在皈山发生保险事故,现已结案,此案所需有效单证于98年2月20日全部交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已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为此,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与《保险法》的规定,在十天内予以赔付。于98年3月5日前来公司领取赔偿。”以下是双方交接人签名和保险公司印章。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还拟定一份理赔协议书,赔偿金额为48066.66元。该协议书双方未签字,双方为赔偿数额问题发生争议。此后保险公司提出该车辆烧毁系“自燃”,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
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投保人于1998年4月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安吉县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大量调查,于98年8月3日和98年11月24日二次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双方抗辩的理由和争执的焦点主要为:
原告南北庄乡人民政府认为:原告下属机构乡工办,与被告于97年6月27日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一份,保险期内车辆在行驶中因避让摩托车而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烧毁;以上事实有安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98年2月19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消防大队于98年2月17日的《证明》证实,保险公司的《赔偿单证交接单》已确认为保险事故,并作出理赔决定;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实属无理。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安吉县公安局《火灾原因认定书》,内容为下:“南北庄乡工业办公室:你单位的一辆浙E/C0146中型面包车,于1998年2月8日下午6时40分左右在皈山驶往康山途中,因避让摩托车驶出公路路基而发生火灾,车辆被烧报废,经我大队对这起火灾的进一步调查核实及察看现场事故照片综合分析认为这起火灾原因为电器短路引起,但不排除其他原因的可能。注:2月17日所开证明作废。一九九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抄送:安吉县保险公司。”
被告保险公司根据该《火灾原因认定书》,提出抗辩理由为:该事故为电器短路引发的火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解释,机动车辆因电器短路引发的火灾是“自燃”;依《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自燃属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