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口头辞退员工,仍应支付经济补偿
一、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二、案情简介:申请人自2004年5月入职被诉人处工作,2008年8月前被诉人既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8年8月被诉人才与申请人签订了一次书面劳动合同,开始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但未将合同给一份由申请人留存,合同期满后被诉人就再未与申请人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而申请人继续在被诉人处工作。2013年1月被诉人口头通知辞退申请人,违法解除与申请人间的劳动关系且拒绝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前12个月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4200元。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贵委仲裁,望贵委依法裁决1被诉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自2012年2月起至2013年1月止共计26200元;
2裁决被诉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自2004年5月起至2013年1月止共计35600元。
三、案件分析:本案申请人与刘欢律师面谈后,认可刘律师的法律分析及代理意见,故委托刘欢律师代理,刘律师全面分析本案后认为申请人合同期满后仍在被诉人处工作,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被诉人应支付双倍工资;而被诉人称不是其辞退申请人而是申请人自行离职,依法应由被诉人举证证明,否则应支持申请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主张被用人单位口头辞退,而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自动离职,由用人单位就劳动者自动离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撤销用人单位的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赔偿仲裁、诉讼期间工资损失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四、案件结果:我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仲裁庭采纳了刘欢律师的代理意见,后经调解被诉人一次性补偿申请人5万余元,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对本案的代理工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