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是沈阳某商场某著名奢侈品牌销售人员,2004年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一直表现良好,多次获得销售业绩第一名。
2009年8月,用人单位将马某原来的A班强行调换为B班,这导致马某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马某认为,这不是正常的排班行为,而是用人单位为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逼迫马某辞职的一种手段。马某称,按照公司规定,A班和B班只是时间不同,工作内容是完全相同的,公司这么决定,只是因为公司想合法的“赶走”一批人,迫使一些人自动走人。因为不想失去这份工作,所以找到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在认真听取马某的陈述之后,我给出以下三点建议,后来的事实也证明,以下三点非常重要的。
第一,对于公司决定,要邮寄一份说明文件给公司,说明自己因身体和生活原因,不适合B班工作时间,要求公司收回决定。
第二,不论公司收回决定与否,都要按原来A班时间按时按点的完成工作,以免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一定不要主动辞职,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是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马某采纳了律师提出的三点建议,每天认真工作。就在马某来事务所咨询后不久,马某收到了用人单位快递寄来的《排班决定》。2009年8月,马某聘请我代理其解决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针对《排班决定》,我们起草了一份《关于排班事宜的说明》邮寄给单位,之后马某还像往长一样正常上班。2011年9月初,马某上班时,用人单位负责人拿来两份文件给马某,一份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是辞职书,在马某选择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时,用人单位还在诱使马某选择辞职书来签字,并称:“你辞职多好啊,被开除的名儿也不好听”!……
就这样,我们拿着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开庭前,用人单位两次找到我们面谈,希望调解解决纠纷。谈判过程中,用人单位多次指责马某违反公司规定,埋怨马某出现纠纷不上报。因为担心用人单位会录音,给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我及时制止并反驳了用人单位的观点。提出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3万元,3万元汇入马某银行帐户后,我们再去劳动行政部门撤回仲裁申请的调解方案。2009年12月末,我们与用人单位签订了调解协议。马某也最终得到了3万元经济补偿金。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很典型的劳动纠纷,本起案件中,马某的维权意识,是我非常推崇的。如果马某没有维权意识,不去进行法律咨询,不聘请律师,就得不到经济补偿金。如果不发《关于排班事宜的说明》,就极有可能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如果签署了辞职书,也就更加不可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因此,律师提醒广大朋友,有问题一定先咨询,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权、更好的预防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