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员工###在##公司工作了七年,工作中兢兢业业。2014年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九级工伤,但2015年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减员增效,把员工###强行辞退,辞退的方式却是强行要求让员工自己写自愿离职申请。为此员工与单位发生争议,员工无奈之下诉诸法律,庭审中公司方虽竭力辩解是员工擅自离岗,主动辞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赔偿,但经过我方针锋相对,有理有据的据理力争,最终仲裁委于年前做出了裁决,支持了员工诉求,驳回了公司的辩解。
代理词
仲裁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的委托,指派何翠律师作为其劳动争议仲裁案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调阅了相关资料,查阅了相关法律,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被申请人属于违法给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2450元。
除了庭审所讲,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份强制全体员工(包括#####)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第三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否认这一事实,仲裁委可以去济南市社保中心去调查)这一事实外,申请人发给被申请人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也仅是对被申请人要求跟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确认。退一步讲,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因未达成协议,申请人一直在上班,被申请人也允许申请人上班,也就说明了双方原解除通知作废,劳动关系继续。直到2015年12月24日,申请人继续上班,而被申请人确不允许申请人上班,当庭被申请人代理人也认可是被申请人即公司不让申请人上班,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且在此期间的工资等,被申请人至今未给发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二、 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65640元,并且被申请人应履行协助申请人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保险金的义务。
被申请人在庭审也认可申请人确实遭受工伤,造成九级伤残。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济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二)、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的25个月,8级的20个月,9级的15个月,10级的10个月。(四)、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减少一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综上,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65640元(济南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376元乘以15个月等于65640元)。关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单位缴纳了保险,该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出,不允许个人申请,因此单位应当协助申请人办理该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三、 关于加班费,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58004.59元。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做的是服务员,众所周知,服务员都是加班加点,并且根据被申请人当庭认可,公司内有关于员工的考勤,故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单位拒不提供,应当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四、 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移交手续。
申请人虽被被申请人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但至2015-12-24日的工资尚未发放,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的规定。
综上,请求贵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