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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品牌馅料产品质量纠纷(一)
发布日期:2008-09-2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

        A公司作为销售企业,其从C公司处购得某品牌的月饼馅料,并将该馅料出售给B公司。该批馅料从C公司处运抵A公司后,A公司对该批馅料的包装、标识等做了检验之后即将该馅料发送至B公司。B公司用该批馅料生产了大量的月饼以备在中秋节出售。但在出售前的例行检测中,发现了该批月饼中含有苯甲酸,并被禁止出售。为此,B公司要求A公司对其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要求C公司以及C公司之母公司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律师代理销售商A公司应诉,并最终赢得诉讼,A公司对该起产品质量纠纷部承担任何责任。本案的代理意见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A公司之委托,代理参加绵阳市B公司诉其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律师受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委派,参加本案的前期调查和庭审,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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